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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07-03-24 点击数:208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 , 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 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 , 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 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 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 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 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 , 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热爱本职工作 , 履行岗位职责 , 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 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 ( 学位 ) 、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 , 取得会计师资格 ( 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 ) 后,从事会计工作 2 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 ,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 , 从事会计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 ,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 , 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 , 后取得规定学历者 , 可以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相加 , 但取得学历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必须 3 年以上。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 , 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 , 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 ( 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 1 年 ), 具备下列 7 项条件中的 3 项以上者 , 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务会计、先进财政税务工作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或荣获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 , 地级市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 3 篇以上具有相当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或在地市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 3 篇(其中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至少发表 1 篇)以上有相当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 四、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 材料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或系统地讲授过 1 门以上大中专财务、会计课程 , 效果较好 , 并能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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