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高级会计师
(一)工作业绩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类以上:
1.制度类。(1)指导或参与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会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等制度办法。(2)参与县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财会规章制度制订,工作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3)指导或参与管理咨询服务项目,为服务单位制定会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等制度办法,取得被服务单位认可。
2.实践类。(1)在本单位会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建设、业财融合、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会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会计中介机构工作期间,在服务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是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多次参与专项审计或检查,其工作获得认可。
3.创新表彰类。(1)在会计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专项治理等工作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实施或推广。(2)参与县以上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论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方案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3)在会计岗位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县级以上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等。
(二)理论研究条件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500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安徽财会》上发表1篇会计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2)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或会计学会下达的财经类课题1项,且获三等奖以上;(3)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案例1篇;(4)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本单位的高质量财务工作报告或管理建议书(每篇不少于3000字)。
3.近3年在乡镇(街道)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结合工作岗位,完成2篇质量较高的本单位经济分析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
4.担任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论著、译著以及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会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5.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或会计学会财经类课题且获三等奖以上2项,或一等奖以上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