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新的里程碑
发布时间:2007-04-12 点击数:180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自《企业财务通则》(简称原财务通则)于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实行“两则”“两制”以来,企业会计、税务职能从传统的财务职能中分离出来,使国家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对企业财务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次,国有 ...
自《企业财务通则》(简称原财务通则)于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实行“两则”“两制”以来,企业会计、税务职能从传统的财务职能中分离出来,使国家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对企业财务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正在加快建立起来。这些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要求《企业财务通则》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更上时代的步伐。在这种背景下, 财政部于2006年12月4日修订了《企业财务通则》(简称新财务通则)。新财务通则主要围绕财务战略、财务治理、财务运作三方面展开,着重规范财务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重点阐述了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规范与企业设立、经营、分配、重组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新财务通则在规范财务治理、财务运作中有相当多的突破和创新,值得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主要表现在: 一、制定财务通则的目的发生了重要变化 原财务通则侧重于宏观财务,基本立足点是国家,更多地强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新财务通则侧重于微观财务,基本立足点是企业,更多地强调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此来保护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原财务通则是在刚刚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下制定的,尽管在当时的背景下,财务通则已经在财务管理体制上作了重大创新,还是不可避免地残留有很深的时代印记,财务通则采用的是国家财务、宏观财务的观点,站在国家的角度,从有利于国家管理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约束。新财务通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环境下修订的,现代意义上或者说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财务是作为利益相关者组织而成的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基本立足点是企业,财务从根本上讲是要做大蛋糕,通过企业财务管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其次要善于分配蛋糕,通过制度建设来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前者属于财务运作的范畴,后者属于财务治理的范畴,做大蛋糕世基础,分配蛋糕是保障,只有分配好了蛋糕,才能给做大蛋糕的人以积极性,因此,财务治理与财务运作属于同样重要的财务关系,财务通则规范的就是财务治理和财务运作。 二、财务通则规范对象发生了显著变化 原财务通则规范的对象为在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既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既包括非金融企业,也包括金融企业。 新财务通则征求意见稿中继续沿用原规范的对象,为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而颁布的新财务通则规范的对象修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企业,其他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只是参照执行。金融企业明确规定除外,由《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进行规范。新财务通则规范的对象不分境内境外,只要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应遵循新财务通则的要求,因此,境外的由国家或国家政府设立或控股的企业也需要遵循新的企业财务通则。 三、明确了企业财务管理主体的职责 企业财务管理主体是投资者和经营者。投资者为了追求资本的保值增值,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委托代理的财务关系,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的经营责任,是企业财务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尽管债权人投入债务资本,但获得的收益得到优先保障,债权人不拥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其债权利益只是通过规范投资者、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保障。因此,企业财务管理主图主要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其中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为: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为: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尽管新财务通则对投资者和经营者财权做了明显区分,但对财权安排采取了动态安排的形式,明确投资者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财权动态安排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在追求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必然表现。财权安排的优化配置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这个环境总是不断变化的,比如企业继续存在,但投资者与经营者发生了变化,有的投资者进来了,有的投资者退出了,有的经营者进来了,有的经营者退出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进出必然会导致财权的重新安排;其次财务管理技术的创新也会导致财权在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权利的分配,信息技术的发展就有利于投资者实行集权的管理模式;其次,信息的不对称也会影响到财权的安排,信息的不断变化有利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财务关系的变化,自然也会促使财权的重新分配。 财权的动态安排表现在两方面:(1)不同的公司财权安排的形态不同。有的企业采取集权的财权模式,有的企业采取分权的财权模式;有的企业部分财权采取分权的模式,部分采取集权的模式,不同的企业财务集权、分权又明显不一样。(2)同一公司不同时期财权安排也不一样。过去可能采取分权的财权安排模式,现在已经采取了集权的财权模式,后来又可能改为分权的财权模式了。以前集权的财权部分现在可能分权了,以前分权的财权部分现在可能集权了。 四、规范财务运作的章节的排列发生了重要变化 原财务通则规范财务运作的章节分为资金筹集、流动资产、规定资产、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与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等,各个章节中将主要篇幅用于定义资产、负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成本与费用、收入、利润等概念,并主要规范会计要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带有明显的会计色彩;新财务通则分为资金筹集、资产运作、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大量的篇幅规范财务如何进行运作,是真正将财务写进了财务通则中。 五、明确提出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 原财务通则没有要求对财务决策实行回避制度,新财务通则要求对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回避。 现实生活中投资者、经营者个人介入到与企业利益相冲突的财务决策中的现象屡出不止,比如:上市公司因担保为大股东逃废债务买单侵蚀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大股东利用在董事会的优势,强迫企业为其担保,然后逃废债务,由企业买单,企业的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害,大股东利用合法的形式严重侵犯了小股东的利益,因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小股东根本没有办法制约大股东行为。又如:国有企业经营者自己为自己决定薪酬、福利和奖金,而不是通过投资者为经营者决定薪酬、福利和奖金,这样的结果是没有建立起经营者为自己的付出获得回报的有效机制,不利于企业经营绩效的好转,自然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出现上述现象的主因是投资者、经营者个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相冲突,而投资者、经营者个人拥有权力影响到企业财务决策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应该让没有利益冲突的利益相关者作出财务决策,以保证财务决策的科学性,这就是财务决策回避制度。财务决策回避制度是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是维护企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六、明确提出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和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 原财务通则没有对财务预警机制和财务风险进行规范,新财务通则要求依据自行确定的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要求企业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职责,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财务预警机制是有效防范财务突发事件,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保障,财务风险制度是有效防范财务风险,降低财务突发事件概率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财务预警和财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很多薄弱环节,暴露出较多的风险,比如中航油事件。新财务通则要求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效降低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七、明确提出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原财务通则没有对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新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财务预算有着很好的计划、协调和控制的功能,能够有效地整合各个部门、各块业务,财务预算对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有很好的帮助,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国资委每年都要求中央企业及时上报财务预算,做好相应的财务安排。 八、明确了企业取得各类财政资金的处理方法 原财务通则根据企业资本性质不同分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这种具有时代色彩的资本划分方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后,将会变得完全不重要,因为不同性质的资本获得同等的国民待遇。 各类财政资金投入到企业不应该单一的归集国有投资,应该根据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来确定处理方法。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九、明确要求企业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权益资本数额反映企业承担经营和财务风险、应付市场突发冲击的能力,债务资本可以起到杠杆效应,以满足企业资金周转需要。资本结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产结构,体现为:一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关系。债权人基本利益要求流动资产必须保持的最低数额;二是流动负债低于长期负债,而长期负债又低于所有者权益;三是所有者权益表现的融资,一般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等,因此,权益资本多少决定了企业长期资产至少应保存的数量。企业的资产结构总是变动不居的,企业的资产债务比,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比也总是在变动不居的,这些都要求企业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十、同意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随着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集团采用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又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然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不适用于母子集团的管理模式,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公司注册成立的企业拥有独立的财务自主权,母公司不能也不允许取消资子公司的财务自主权,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比较适合总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分公司没有财务自主权,总公司可以集中统一管理分公司的内部资金。因此,新财务通则同意企业集团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十一、明确提出了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随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深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业绩分配相结合的方针,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自己的劳动投入到企业中,为企业创造了更多地投资回报,自然也应当获得不同意一般职工的报酬,因此,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执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十二、明确企业应付国有利润直接上缴国库 一直以来,我国一直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放水养鱼的政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赚取的利润都是留存在企业中滚动发展,没有要求上缴财政,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推行,为了更好地推进国有资本的布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赚取的利润需要再次分配,有的利润上交给投资者(国资委),投入到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领域,有的利润上缴财政,用于第二次分配,有的利润上缴财政,划拨给社保基金,而不再是单纯的留存在企业。新财务通则明确要求企业应国有利润直接上缴国库,正是体现了这一新的改革思路。 十三、新财务通则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财务通则没有明确提出废除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留下的问题是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否继续有效。新财务通则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明确提出了废除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颁布的新财务通则在附则中删除了此条。由于新财务通则是对原财务通则的修改,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依据财务通则制定的,财务通则没有废除,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自然也没有废除。然而,依据新财务通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很多内容与新财务通则相冲突,而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都是由财政部制定,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说,属于同一层次,并且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对财务通则的细化,从一定意义上讲,执行效力还应高于企业财务通则,从而在执行上产生很大的矛盾;其次,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已经从单一经营走向多种经营,打破了传统的行业分类格局,并且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存在彼此打架的情形,从而导致部分企业遵循此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又会违背彼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总是处于违法的尴尬状态,这样不利于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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