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7-04-05 点击数:207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各种手段向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回扣、促销费、宣传、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其本质特征是经营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各种手段向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回扣、促销费、宣传、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其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只要有经济生活的地方就存在商业贿赂。 作为实行政府政务公开重要举措的“政府采购工作”,以其公开招标、谈判、询价等方式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有效控制了政府公共支出,被群众称为“阳光下的交易”。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这里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现结合我们在工作中的实践,谈一些具体看法: 一、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的形式及根源 (一)当前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 一是供应商向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贿赂送礼,以倾向性标书谋取中标。二是通过向评审专家打招呼、请客、送礼等手段,在评标过程影响评委,甚至要求评委打印象分或是人情分从而获得中标候选资格。三是以不正当的方式结交、拉拢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以各种理由申请采用有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造成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原因 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采购资金的保障性。政府采购活动的资金性质是财政性资金,是一种支付有保障的资金,所以一些不法的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通过各种渠道,以获取中标的机会。二是采购制度及机构设置的原因。由于制度不够健全,现在的采购制度的某些环节还是存在一些漏洞,如开标过程的监督不力,使现场一些违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专家评审制度不够规范;部分地方还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管采分离。三是评委专家的原因。政府采购评审是决定投标供应商最终是否中标的重要因素,不法供应商千方百计,使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评审专家,有些专家经不起诱惑,当成不法份子的代言人或是附庸。上述种种现象,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存在的温床。政府采购领域里商业贿赂的深入,会使政府采购背离“三公”原则,不能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破坏正常的市场规则和政府采购的竞争机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形成巨大挑战,使“阳光工程”蒙受损害危险。 (三)商业贿赂产生的危害 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的滋生和蔓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商业贿赂的最终受害者还是政府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因为供应商的商业贿赂支出必然要转嫁到政府身上,必然加大政府采购的成本,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和浪费。 商业贿赂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助长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的可能性,危害了党员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使一些受不起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的干部蜕化变质,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商业贿赂由于人为地剥夺了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力,同时也使采购方损失了在平等竞争中所能获得的价格和其他好处,让广大守法经营的供应商降低了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度和参与热情,也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益和效率,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道路上设置了一道无形的障碍。 商业贿赂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把透明的正常采购关系变成了庸俗的权钱交易关系,促成“金元主义”盛行,影响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二、整治商业贿赂的思考    (一)完善监督机制是根本 建立和完善与政府采购需要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是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根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防止违规采购,暗箱操作,商业贿赂和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要始终注重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依法依程序,多途径进行监督。 一是注重标前监督。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建立供应商行为档案、企业诚信档案和评委评审档案。对采购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按规范动作的行为及时记载,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点监管、通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建议查处等处理;对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商业贿赂等不诚信行为,要迅速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今后的投标资格;对评委不能公正评审,评人情标的行为以及评审发生差错的,视程度轻重通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予以警告,或清理出专家评委库等处理。 二是做好标中监督。要在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现场监督上下功夫,各项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要具有规范性,招标文件要体现合法性,开标评标现场要有严肃性,一切按制度办事,一切按程序动作,做到环环紧扣,不给商业贿赂者留任何漏洞。 三是强化标后监督。要在严格合同监督上下功夫,监督工作要向声外延伸,向采购基础上的过程延伸。严防中标单位转包或非法分包,严防供应商随意变更合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公开制度,使社会各界能及时了解采购需求、评标方法与标准、采购过程、采购记录、采购结果、采购纠纷处理情况。较大规模的政府采购活动要主动邀请纪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新闻舆论部门参与监督,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监督员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形成采购实施当中的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机制。 (二) 规范采购程序是关键 一是强化供应商资格管理。在供应商资格管理上,实行供应商资格设定权的最大公开透明化,遵循谨慎性和咨询论证原则,制约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定权力,使贿赂现象一开始就失去效力。二是强化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在政府采购方式上,要坚持群众参加、集体研究、共同把关的决策制度,以防止少数人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搞商业贿赂,私下圈定某种采购方式或规避公开招标;同时还要积极推行电子采购等先进采购方式,使采购信息和方式公开化,采购人与供应商无法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三是强化招投标管理。强化招投标每一环节的管理,要在招标文件制定、招标时间安排、评标人员选定、招标会现场开标评标等环节上务必细心,以使搞商业贿赂的人无空子可钻。四是强化政府采购财务管理。强化对供应商的财务管理,通过经常性的《会计法》执法检查,来不断规范供应商对销售费用的会计核算,使其不敢弄虚作假,以便从源头上遏制供应商行贿。 (三) 强化信息管理是手段 一要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都要督促采购人除在指定媒体(报纸、网络)上发布外,还要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分布、发布范围尽可能宽的原则,在若干公共广告栏发布;二要对应当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如标底,除制定周密的保证措施外,还要加大对泄密事件的惩罚力度,以使少数人不敢去“卖信息”。三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避免供应商与采购人联起手来作弊,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从以下五方面加强管理:①合同所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②政府采购项目金额符合政府采购预算;③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④合同还应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等提出的特殊要求;⑤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不可以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合同所增加的金额不可以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四)加强学习提升道德是基础 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知识学习教育活动,在政府采购领域内大力开展以《政府采购法》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学习培训活动。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义务,实施政府采购方式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所应遵守的各项规范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前提、内容,进行质疑和投诉的要求、方法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知识,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经常性、持久性的宣传与培训教育,从而促进人们知法、守法、护法,主动地向商业贿赂行为作斗争。同时,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由于供应商有供应商的职业道德,采购人有采购人的职业道德,因此,要针对不同人员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如在供应商中要大力开展以诚实经营为本,以奉献社会为荣,以科技+质量+价格+服务+竞争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在采购人中大力开展依法采购、坚持质量、节约资金、把好关口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这样,所有参与者都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商业贿赂行为也就难以藏身,难以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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