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行“高山案件”看“与客户对帐”
发布时间:2007-05-03 点击数:309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关 键 词】内部控制 加强对帐 防范风险 【内容提要】通过对中行高山案件的分析,银企相互对帐是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监督、制约措施,是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强制对帐规定、采取对帐公告方法和设立专岗均能有效的提高对帐效率和质量。 2005年1月4日, ...
【关 键 词】内部控制 加强对帐 防范风险 【内容提要】通过对中行高山案件的分析,银企相互对帐是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监督、制约措施,是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强制对帐规定、采取对帐公告方法和设立专岗均能有效的提高对帐效率和质量。 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去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对账,河松街支行出具了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电脑打印的银行对账单,结果显示,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两个账户中一个账户余额是4.32万元,另一个账户余额是 2.99万元,而该公司存入该行资金是3亿元,其余存款去向不明,至此由于对帐不及时而形成的“高山案件”得到完全暴露,整个案件涉案金额达十亿元,对中行造成恶劣影响。此典型案件突出表明,我国目前银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对高管人员权利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稽核也流于形式等。正如中行发言人王兆文所说“中行频发大案,教训深刻,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内控机制缺陷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一、加强“与客户对帐”工作是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三章第十二条中指出“对会计帐务,须坚持‘六个核对相符’,即帐帐、帐据、帐款、帐实、帐表及内外帐务核对相符;……要建立和完善外部对帐制度,定期按户对帐”。2002年9月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章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账户实施有效管理,与除储蓄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的所有人定期进行对账,并确保对账的适时有效”。银监会2005年3月下发的《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中,提出了13条要求,其中第九条就是专门针对与客户对帐工作的,文件中要求“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从监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可以看出,加强与客户对帐在内部控制中占有重要地位。银行必须完善并积极运用与客户对帐手段,形成定期对帐机制,进一步提高全行的内部控制水平,才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二、银行与客户对帐的现状 在各银行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基本上都列示了未按规定操作易产生的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制度虽然制定了,但执行的效果很不如人意,加上对帐工作涉及到银企双方的多层面内容,实际工作中对帐效果距监管部门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据笔者对某银行的调查,该行在某段时间与客户对帐(存款类)的平均回函率只有35%,回函率最高的为82%,回函率最低的仅为1.73%,且所有网点均没有和贷款户进行对帐。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与客户对帐情况不理想。 三、与客户对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银行与客户对帐情况不理想,虽由多种原因造成,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户方面 1、部分单位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很少主动和银行对帐,采取被动应付态度。一些单位领导很少对银企对帐工作进行考核,尤其是无贷户,对于他们来说,资金放到银行就象放进了保险箱;某些单位对银企对帐他们满足于当月的帐平表对,对对帐单不认真逐笔勾对,便盲目签章送回银行,形成了“隐性”未达。 2、个别单位对误收款项掩盖真相,长期无偿占用,造成了对帐失实。 3、部分单位财会人员素质低。有的单位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知识,缺少对帐意识,把对帐看成是银行工作,视为与其无关的“软性”任务,甚至有的单位财会人员认为对帐是多此一举,从而对与银行对帐消极,能拖则拖。 4、财会人员更换频繁。由于部分单位财会人员经常调整,交接不清,形成一任会计一摊帐,上下任不衔接,造成现任财会人员根本不配合银行对帐。 (二)银行方面 1、片面追求对帐率。个别银行为应付检查,要求客户单位无论帐务是否对平,均先将对帐回单送回,检查结束后便不再过问。 2、对于一些长期不动户清理不及时。有的单位多头开户,在帐户只留下少量的资金,长时间即不来存款又不来销户;有的单位用帐号做掩护,在办理完有关证照后就从没实际使用过帐户,形成空壳企业;部分企业在关、停、并、转时,未按规定到银行办理销户等相关手续。上述情况不但影响了银企对帐的回函率也浪费了银行有限的资源。 3、有的客户单位只通过电话核对余额,不及时与对帐单对帐,银行由于揽存难,为了留住客户,不惜迁就客户,造成对帐回单长期无法收回。 四、问题存在原因分析 (一)银行和客户单位双方对银企面对面对帐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某些单位把银企对帐单纯看作银行的工作,视为与己无关的“软任务”,只对定期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现金计划等比较重视,而对银企对帐则认为可有可无,试图浑水摸鱼的企业或个人,则更认为多此一举,因而与银行配合消极。银行内部也存有“上热下冷”的现实:上级行三令五申、安排布署,但在基层对帐员中存在着费力不讨好,应付了事的思想,导致了日常工作不主动,做表面文章,工作不深不细的局面。? (二) 激励制度缺乏,导致工作机制、人员素质和管理体制滞后。? 1. 银企对帐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 由于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在银企对帐工作中不规范的现象大量存在。如:不加文字说明未达原因;对帐后不追踪未达;对帐单、未达帐项不实行换人复核;回单误投、误收、丢失;错帐冲正不在原错误帐页及凭证上加注错帐情况及冲帐日期,不调整积数,甚至尚未彻底查清错帐原因就随意冲帐,导致错冲、反冲、重冲现象发生。也有的经办员发现帐务差错后,出于个人或小集体的局部利益,用倒帐的方法处理,使帐务核对发生困难。? 2. 人员素质远远不适应工作需要? 银企对帐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搞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一支素质高、技术硬的银企对帐队伍。但是,由于银行、企业都对对帐工作缺乏积极性,往往不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操作,或出于敷衍,把一些能力相对不强的人员安排到对帐岗位上。目前,从企业方面来看,有的单位没有明确对帐财务人员;有的单位财务人员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对经手的未达帐项不做处理,继任会计借口遗留问题推卸责任,使银企帐务勾对长期无法纳入正轨;有的单位会计人员素质差,帐务处理随心所欲,导致银企帐务难以核对相符。从银行方面来看,专职对帐人员得不到落实,由其他记帐员、复核员兼职,而这些人平时忙于日常工作,很难做到及时、经常的与企业对帐,有的金融机构采取突击方式,从非业务科室抽调人员临时搞对帐,由于业务不熟,责任不明,工作不细,缺乏连续性,对帐成效不能令人满意。? 3. 某些企业帐务管理混乱,有章不循,执章不严,帐务处理不规范,并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银企对帐难度增大,目前,不少单位不按会计制度办事,如:对错帐的冲正,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采取了任意调整数字的方法调平帐务;有的单位长期不到银行取回单,与银行对帐补记凭证时,发现丢失的票据相当多;有的单位支票的签发、领用无专门记载,领用人是否使用、报帐,无人过问;业务员不及时将票根送存财务部门,导致银企记帐时间相差数月之久;收款单位收到支票不及时送存开户银行,支票过期,不及时更换。这些都导致了银企帐务不符。 五、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强制对帐规定,约束双方行为 目前虽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了一些银行与客户对帐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对银行和客户的约束力不强。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共同制定一些强制性规定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1、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审查时可要求被审单位会计机构提供与对方的对帐证明,提供不出的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对帐经办人员暂缓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待对帐完毕后予以补审,如多次出现此类情况建议吊销被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会计的从业资格。 2、人民银行在对贷款单位进行贷款卡年审时,对贷款单位不能提供与银行对帐证明的,贷款卡可暂缓年审,对贷款卡多次年审不合格或多次暂缓年审的建议将这部分单位的情况记录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不良记录。 3、银监部门在对银行进行风险评级时建议将与客户的对帐回函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根据回函率高低确定其最高级别,达不到一定比率的可适当下浮其已评级别;银监部门对银行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回函率较低的可责令其上级行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银监部门对回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构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时可作为其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理由之一;银监部门对回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构可适当上浮其缴纳管理费的比率,对回函率高的机构可适当下浮其缴纳管理费的比率,银监部门还可建议人民银行在确定缴纳存款准备率时考虑上述因素。 其他如税务部门可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工商部门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年审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对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审查时也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与银行的对帐证明,提供不出的可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通过上述部门的齐抓共管,必然会使银行和客户双方的对帐质量有大的提高,质的飞跃。 (二)采取对帐公告方法,缩短对帐周期 在银行与客户对帐的过程中,银行处于点对面状态,面对着众多情况各异的客户,银行走访客户和客户不定期到银行对帐的周期都很长,面临的工作难度和压力都非常大,根据目前的状况建议银行能通过使用公告的方法来通知客户与银行进行对帐,银行可于每年(每季)初,在媒体上发布对帐公告,阐明相互对帐的目的和意义,提出集中对帐的时间和方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使银行能够在集中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对帐任务,这样能够大大缩短银行对帐周期,减轻银行压力。 (三)设立专岗提高质量,规范对帐行为 1、设立专职对帐员,划分职责权限,并建立考核制度。从安全角度考虑,银企都必须安排非直接经营帐薄的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对帐工作,建立定期轮岗制度。要特别强调这项工作的质量要求,切实做到银行对帐单、单位往来帐和余额调整表三者核对相符,并注明未达帐原因。对帐员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各种面对面对帐方式,坚持见面对清,坚持深入企业核实未达帐,发现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反映,对存在问题较多、会计基础薄弱的单位,要加强联系,进行辅导,必要时可配合这些单位的领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进一步提高核算质量,切实减少乃至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对有关人员要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提高核算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同时,在不违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方便开户单位查询、查帐并及时予以答复,以便企业迅速调整帐务,为银企对帐奠定良好基础。 3、对目前存在的未达帐项,分清情况尽快予以解决。对一年以上的未达帐项,应限期解决,或挂入企业应收应付款帐内,原则上不允许列入银行往来帐内;对连续一年未发生业务往来的或因关、停、并、转而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帐户,银行应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理遗留问题,超一个月没有答复的,应将其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久悬未取”帐户处理。同时要整章建制,标本兼顾,从根本上杜绝新的未达帐项,使清理未达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采取灵活多样方法,提高对帐效率? 1、加大对银企对帐工作的宣传力度。银行可定期召开客户单位财务人员座谈会,一方面听取客户的建议,一方面加强对帐工作的宣传,使银行和客户都能共同重视对帐工作,提高对帐效率。 2、利用科技网络,实行电子对帐。银行应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大力推行网上对帐,这样既方便快捷又具有保密性,能使银行和客户间得到双赢。 3、上门对帐,发放对帐证。对会计基础薄弱和偏远的单位,同时又无法实现电子对帐的银行应该加强联系,进行辅导培训,必要时应该配合企业领导搞好这项工作,应走出去、请进来对帐,银行应该拿出部分经费,实行主动上门进行对帐,给对帐人员发放银行对帐证,既安全又方便了客户。 银企对帐的主体是银行和企业,它既不是银行为企业对帐,也不是企业为银行对帐,而是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对帐,银企双方都应切实把它当作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监督、制约措施,使银行和客户间共同构筑的这面防火墙发挥应有的功效,银行、客户间的对帐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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