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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会计治理
发布时间:2007-05-06 点击数:170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当今的中国正在发生普遍的商业贿赂现象,这种现象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侵蚀是非常严重的。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如何遏制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当前的头等大事,本文主要从会计监管的角度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 关键词:商业贿赂 影 ...
摘要:当今的中国正在发生普遍的商业贿赂现象,这种现象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侵蚀是非常严重的。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行业“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如何遏制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当前的头等大事,本文主要从会计监管的角度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 关键词:商业贿赂 影响 原因 会计治理 “商业贿赂”一词,从来没有像今年这样使用得如此频繁。2006年初,中纪委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当年反腐工作重点。3月份,国家22个部委组成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那么商业贿赂为什么会被政府如此重视,它到底会有多大危害,国家又该如何治理呢?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从会计治理的角度作了初步探讨。 一、商业贿赂的简单解释 商业贿赂指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贿赂,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一、回扣和手续费。回扣即在商品或劳务的买卖中,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手续费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二、礼品和礼金。即在节假日以礼品和礼金的名义行贿;三、以购代贿。即高价购买受贿人或其亲属出售的物品、字画等;四、以赌博输钱代贿;五、以提供消费项目代贿。例如免费提供旅游、宴请等满足受贿人吃喝玩乐欲望的活动等。由于商业贿赂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它的隐蔽性较强,犯罪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断才用新的贿赂方式,商业贿赂的辨别变得越来越难。 二、商业贿赂的影响 (一)加剧了社会诚信的危机。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商业秩序,而且更为长久地损害了中国的社会道德。2006年3月初,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中央党校《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编辑部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统计表明,有72.72%的被调查者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回扣、好处费和请客送礼的现象很普遍,20.98%的人认为比较普遍,只有2.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不普遍。当被问及在中国做生意,如果不行贿、不请客送礼,生意是否能做好时,9.79%的人认为能做好,72.03%认为做不好、只能勉强维持,18.18%认为肯定要做垮。 (二)扭曲了公平竞争规则,妨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转。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一些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这种“腐蚀剂”正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企业却只能屈从这种“潜规则”,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更重要的是,商业贿赂的本质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它是社会法治与正义公平的大敌。同时,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三)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四)败坏了官员政治道德。商业贿赂已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渐成气候,必将出现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的企业经理、采购、供销人员和政府官员。别看“商业贿赂”四个字只关乎“商业”、关乎 “腐败””,其实商业所贿赂的是权力。有道是“门槛出腐败,审批见贿赂”,或许可以这么说,哪里有涉及商业审批的,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因为“审批”之权就能换来利益。商业贿赂的存在,既诱发了仇富、仇官的心理,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对国家和民族文化的破坏更是无法估量。 三、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 (一)商业贿赂查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困难,难就难在取证困难。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交易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隐瞒性较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往往被社会认同为行业行销的“潜规则”,导致民众对商业贿赂认知的模糊。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只能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二)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管理。在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但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例如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没有确定标准。司法部门往往结合一些具体的“内部指引”作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内部指引并不向行政监督部门传达。行政监督部门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介入管辖,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在部门利益的支配下,许多行政监督部门往往不主动把情节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管辖,仅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了事。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局面。 (三)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在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现实中商业贿赂的花样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四)官员职位的“权力寻租”。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五)缺乏会计制度立法的有力支持。从会计制度上看,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规定,不论因何理由,企业做假账都是犯罪。在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提到有关商业贿赂的会计认定和会计责任问题,尤其在《会计法》中,既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这方面法律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 尽管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这一条款的制定显然是出于保护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以其作为反商业贿赂立法的会计基础远远不够。正是因为会计制度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大量的商业贿赂无法通过审查企业账簿得到曝光。 (六)会计规范缺乏对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明确规定。商业贿赂在会计上集中表现为“账外暗中”或者“账内暗中”。“账外暗中”,是指为了获得非正常的经济利益在账外暗中给予的或收受的贿赂;“账内暗中”则指的是企业没有按照经济业务的实际内容入账,比如为相关利益者提供非法服务,以招待费等形式进入了经营费用等。会计规定对企业成本的开支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商业贿赂的入账有可乘之机。 四、商业贿赂的会计治理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有许多方面,比如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商业贿赂行为主管机关间的关系、加大执法惩治力度、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等,本文主要从会计监管的角度阐述商业贿赂的治理措施。 (一)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诚信是人的一种内在品质,信用是对人们长期交往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诚信的一种外在表现。商业贿赂涉及的方面比较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要遏制商业贿赂,必须首先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使他们自觉抵制会计造假。其次,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会计人员增强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另外,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媒体等宣传渠道,加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会计人员弄清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 (二) 建立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定期对会计的信用进行公示,实施会计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如果会计人员对商业贿赂视而不见,一旦被发现,就要公开曝光相关会计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建立会计人员的监督机制。在反商业贿赂中,会计制度的完善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将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会计实际操作看,会计人员确实有发现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因为商业贿赂的发生,肯定有一方要对商业贿赂资金进行登记。会计人员对商业贿赂之所以视而不见,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约束会计人员行为的监督机制。在治理商业贿赂的问题上,会计的作用是重要的、关键的,国家必须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发挥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商业贿赂。 (四)完善公司会计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及奖励举报制度。任何商业贿赂都会存有做假账的会计行为。未来的《反商业贿赂法》应规定与公司会计账目管理、审查相关的一切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知道或应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都构成违法或犯罪;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必然涉及行贿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可规定其中任何一方只要举报,可以被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对于无法定义务的举报者,可按举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 (五)加强商业贿赂的财务审计。从销售方来讲,要加强对销售费用支付和销售折扣形成的审计监督,关注结算方式和结算对象的合理性;从采购方来说,要注意审查采购物资价格的真实性。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查账等手段查找企业是否存在非法支出,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六)加强内部监督,健全企业自律机制。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制度体系,需要把握好三个相互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把“产、供、销”活动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严格禁止由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全过程。第二,设立事后监督,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第三,以稽核、审计、纪检监察为手段,建立监督防线。这三个层次对于及时发现商业贿赂,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七)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完善现行《会计法》的着眼点:第一,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幅度提高对实施商业贿赂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经济处罚的力度,使受处罚者不敢铤而走险。第二,明确商业贿赂的判断标准,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杜绝商业贿赂者的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朱有明、张薛梅,《我国商业贿赂现状的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6(461) 2.杨曼,《把脉商业贿赂》[N],市场报,2005年12月14日 3.余丰慧,《釜底抽薪惩处商业贿赂》[N],证券时报,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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