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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下认购权证业务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探讨
发布时间:2007-01-09 点击数:268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股权分置下,发行人、持有人、以及套期业务对认购权证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这些后续计量无论对于准则制定还是实务工作都有明显的实际意义。 关键字:认购权证 后续计量 会计处理 在当前股权分置的证券市场格局下,财政部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股权分置下,发行人、持有人、以及套期业务对认购权证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这些后续计量无论对于准则制定还是实务工作都有明显的实际意义。 关键字:认购权证 后续计量 会计处理 在当前股权分置的证券市场格局下,财政部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然而,这些规定并没有解决与权证有关的后续计量问题,比如权证发行人、持有人的后续业务会计处理,以及套期有关的业务处理。因此,本文着重对认购权证的这些方面进行探讨。 一、认购权证业务后续计量的国际借鉴 在涉及到权证业务后续计量问题,需要参考《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于1999年3月正式发布,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经过先后几次修改,新的IAS39已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IAS39主要涉及金融工具的确认、终止确认、计量以及套期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将所有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同时严格规定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此外,根据不同金融工具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期末计量基础,并严格规定了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 IAS39关于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规定主要包括:(1)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和某些嵌入式衍生工具(Embedded Derivatives)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当且仅当主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的一方时,应将金融工具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2)当且仅当依照合约规定获取现金流量的权利逾期,或者主体将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让后,才能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如果难以判断主体是否保留相关风险和报酬,则需要看主体是否仍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3)当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解除、取消或者逾期后,金融负债才可以终止确认。 IAS39关于金融工具计量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两部分: 关于初始确认,IAS39规定,金融工具应在获得日或者发行日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某些情况下可能要加上直接归属于获取金融工具的直接交易成本)。对于市场上正常购入和销售的证券,主体可以选择在交易日或者结算日进行确认,一旦确定确认方法后必须贯彻一贯性原则。如选择结算日确认,交易日至结算日之间的某些价值变动应当予以确认。 为了在初始确认后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IAS39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经损益表)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和企业制订的其他任何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除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外,衍生金融资产属于此类; (2) 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held-to-maturity investments, HTM); (3) 非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账款; (4)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Available-for-sale, AFS),包括不属于其他三类的所有其他金融资产,包括所有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其中,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其确定的最佳方法是采用活跃市场的公开市价,在无法获得时可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 在进行上述分类的基础上,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包括:(1)第一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为损益;(2)第二类和第三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并需要进行减值测试;(3)第四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反映在权益中,同时也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此类资产,可以成本计量;(4)大部分金融负债在取得后应以初始确认金额减去已偿还和摊销后的余额计量。但衍生金融负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负债(沽空)和发行时企业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损益。 IAS39还规定,当套期关系可以清晰界定、可以计量及套期实质有效时,企业可以使用套期会计,并具体区分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对境外企业净投资的套期,在损益表或权益中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相互抵消的影响。 除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准则外,美国早在1998年6月就发布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FAS133),原定于1999年6月15日生效,后来改为2000年6月15日生效。从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信息披露规定来看,FAS133同IAS32和IAS39的规定并无根本性的区别。 二、认购权证业务后续计量的实务操作 (一)认购权证发行人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后续计量解决的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发行人是否需要对已经确认的认股权证价值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发行人同时为标的证券发行人时,发行人无需按照市场上交易权证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认股权证的余额进行调整。但是,当发行人以其他公司股票为标的发行认购权证时,就面临认股权证价值进行调整问题。 部分认股权证可能约定了发行人回购认股权证的条款,如果发行人在到期日前回购认股权证,其回购价款同该部分认股权证对应的“应付权证”余额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权证”,贷记“银行存款”,根据差额情况借记或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当发行人以其他公司股票为标的发行认购权证时,从认股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看,任何对持有人有利的价格上涨对于发行人而言都意味着相应的机会损失,特别地,当认股权证以现金净额结算时,将意味着金融负债金额的上升。因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负债计量的规定,认股权证相关的负债应当在会计期末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会计处理为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应付权证”,同时贷记或借记“权证费用(或类似的损益表费用科目)”。根据权证的性质,权证持有人获得的只是权利而并非义务,因此,对于持有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以为零或者为正,但不可能为负。相对应地,对于发行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以为零或者为负,但不可能为正。 (二) 认购权证持有人的后续会计处理 1.认股权证投资的后续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权证持有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权证后续计量的基础,并将同上一个报告期末相比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为当期损益。根据权证的定义,认股权证持有人获得的只是权利而并非义务,因此,对持有人而言,权证的价值可能为零或者为正,但不会为负。具体会计处理为根据权证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权证投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2.售权证或行权的会计处理。 如果股票平价格变动对持有人有利,这种变动也会体现在权证价格的上涨。此时,权证持有人可以选择出售权证,或者行权获得股票并在适当时机出售获利。 如果持有人出售权证,则将权证的账面价值作为出售权证的成本,获得的价款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权证投资”,根据盈亏情况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人选择行权,则应当以行权支付的价款,连同行权部分认股权证的账面价值,作为行权获得股票的初始成本,并根据持有目的确认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贷记“权证投资”。 3.到期未行权的会计处理。 如果持有人到期未行权,则应将过期的认股权证投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投资收益”,贷记“权证投资”。 (三)认购权证会计处理的其他相关问题 1.权证无对价时的会计处理。 如果公司将认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如作为激励手段送给公司管理层,则应当按照认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同时在权益项下做记录相应的认股权。 2.权证发行费用的处理原则。 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未涉及权证的发行费用。权证发行费用总的处理原则是,如果发行的权证属于权益性工具,如公司出于融资目的针对自身股票发行的认股权证,相关的发行费用可以在权益中抵减,即在发行的价款中扣除,并以扣除后的净额作为权益项下“应付权证”的入账价值;如果发行的权证属于金融负债,则相关发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涉及套期业务的权证会计处理原则。 当权证被用作套期业务,且套期关系可以清晰界定、可以计量并且套期实质有效时,其会计处理可以采用IAS39规定的套期会计处理方法。总体原则是,如套期业务属于公允价值套期,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如属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对境外企业净投资的套期,则上述变化直接确认为权益。 三、结语 证券市场每一个新产品的推出,都离不开作为“企业的语言”的财务会计,都会在公司的会计处理上得到反映。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原则,无疑为我国制定类似的准则提供了很好的和启示,这无论对于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会计准则,还是对于规范财务会计实务工作都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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