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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有效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120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现代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估和改善,完成各项审计查证任务,达到增加价值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必须采取一系列规范化、系统化的方法和手段。而这些方法和手段的采取,必须具备一定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现代内部审计要有效履行职责,必须具备如 ...
  现代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估和改善,完成各项审计查证任务,达到增加价值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必须采取一系列规范化、系统化的方法和手段。而这些方法和手段的采取,必须具备一定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现代内部审计要有效履行职责,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机构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其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一方面是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职责和广泛的工作内容,需要有专门机构来完成它的使命;另一方面是审计的独立性,决定内部审计不能与其他部门职责相混淆。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决策层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可以按照制度规定独立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可以不受干扰地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可以按照内部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可以对有关问题向决策层提出意见建议,并对落实情况追踪检查。   目前,内部审计机构有在财务部门设置的,有在监察机构设置的,也有在其他职能部门设置的,可以说五花八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未能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责。   内部审计与财务管理部门在一起,开展工作就像自我检查。若实行同级审,难以做到严格检查、正确评估,并如实向上级报告自己的不足或违规之处。若是上审下,由于下属单位执行的财务制度和要求,一般是按照上级财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去做的,即使存在不合理、不合法,或管理上的漏洞与问题,内部审计人员也难以正确履行审计职能。   内部审计机构与监察部门在一起,则是把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职能和职责放在一起混为一谈。首先是工作对象不同。内部审计的工作对象是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风险等活动,是针对事物的;而监察部门是针对组织内部人员的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的。其次是目的不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增加价值与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帮助组织实现目标,提高经济效益;监察部门主要是规范人的行为,抓违纪违法。再次是手段不同。内部审计要大量采用计算机技术、数理统计、概率论、计量、检测等物理方法和计算技术;而监察部门主要是进行政治理论教育,处理处罚等行政手段。内部审计发现了人为的因素造成单位损失,可以协作、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但两种工作性质不同部门的人员在一起工作,难以正确行使内部审计职能与履行好审计职责。   第二,人员的专职性。      现代内部审计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如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首先,要查实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必须要懂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成本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其次,要查实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就要了解单位的经济目标,经济目标与责任人的关系,经济责任目标完成结果,必须应用一些计算技术与数理统计上的对比分析等专业方法;再者要评价责任人对单位组织的管理与经营决策、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要了解单位组织所处的经济、政治环境,了解单位决策程序,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及财务政策。开展风险管理审计,首先,对组织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要有识别能力;其次,要能评估发生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大小;再次,要能提出好的建议,避免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最小。开展采购比价审计、工程决算审计,要了解物资的市场行情,工程的结构、材料的性能、工程的计量标准和计价方法等有关物资与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测算专业技术。开展经济效益审计,要懂经营、会管理、善分析、能预测,具有风险的识别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水平以及充满智慧的头脑。    目前,有的单位把内部审计工作放在财务部门,由某个财会人员来兼职,或放在监察部门,由监察人员来兼职,或放在其他部门,由某个管理人员来兼职,这样做能有时间、有能力、有精力开展好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好内部审计职能吗?这样不但审计工作干不好,也影响其本职工作,两项工作都做不好。所以,搞好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好内部审计职能和职责,不但需要懂财会的专家,也需要懂经济、懂管理、懂工程的专家,并且应是专司其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这样才能体现现代内部审计是“高层次、高水平”的监督和服务。   第三,内部审计制度的刚性。   所谓内部审计制度的“刚性”表现,一是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要按照国家、部门、公司、企业的规定和章程要求来确定;二是制度确定后,就要严格执行;三是未按制度执行者应当受到处理处罚。   内部审计要正确行使审计职能,履行审计职责,真正发挥好内部审计的作用,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刚性。即国家要在法律、法规方面对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集团公司、上市公司、资金量大的国家主管部门、风险大的金融和保险行业等,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审计职能及范围、审计结果处置等方面,都应当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对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其他类型的大中型企业、股份公司等,也应当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事项,以增强管理的约束机制,对组织内外的所有者权益有所保证,以保持企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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