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实施二级财务管理探讨
作者: 翟志华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7-12-23 点击数:246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高职院”)大多由一所或几所中专校合并晋升为专科层次的学校,或直接由原来的专科层次的院校更名而来,由于成立时间短、在校生规模小,财务管理普遍为一级管理。但目前高职院的 ...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高职院”)大多由一所或几所中专校合并晋升为专科层次的学校,或直接由原来的专科层次的院校更名而来,由于成立时间短、在校生规模小,财务管理普遍为一级管理。但目前高职院的在校生规模正在不断扩大,有的已不次于本科层次的院校,因此对高职院系进行二级管理的呼声较高、要求日甚。笔者认为,在校生规模较大的高职院应积极探索和实施二级管理,高职院进行二级财务管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高职院实施二级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下放财权的前提是将事务决策权和执行权下放给二级系部。因此,二级财务单位编制预算时,就必须首先弄清楚新的年度内学院对系部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在事权处置上有无新的更进一步的授权及其程度,然后根据变化了的事务决策权和执行权提出新年度财务预算草案,供系部和学院领导参考和讨论。既不能事权大于财权,导致事务缺乏财力保障,也不能事权小于财权,导致财力过剩胡支乱花。
  (二)财权使用与财权监管相统一的原则。财权下放后如何使用和管理呢?系部可能会认为既然已将财权下达给系部,哪么如何使用、何时使用、使用多少、用在何处等系部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决策权,只要用于系部学院财务部门就不应进行审核、监督和控制,也不应干预和过问。学院财务部门则可能认为,预算指标下达到系部后,系部如何使用和用在何处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学院等财务规章制度,如票据所列事项与实际工作是否相一致、票据本身是否合法与合规;何时使用、使用多少是否严重超进度使用预算。这些问题在预算执行不太严格的情况下尤为突出。一旦超预算导致预算指标提前用完,就很容易追加预算,否则就可能导致后期的事务缺乏财务支撑,影响以后的工作推动和成效。
  (三)收支平衡,超支不补原则。这是一条决定财务预算成效乃至成败的重要原则。如果超支即补,财务预算就形同虚设,其实质就是“大锅饭”,还不如不实行财务预算管理。东华大学徐明稚校长的做法就是刚性执行财务预算,是否新事、突发事等由学校决定。预算是什么项目就干什么事,给多少经费就花多少钱,以钱定事,而不是以事定钱,这样财务预算才有效力。
(四)经费专用性原则。财务预算实施时,必须分项目下达,实行经费专用的原则。各项目明确用途,不得互相套用。
  (五)总量控制与微量搞活原则。财务预算实施到一定阶段后,虽然仍然是分项目计算和下达,但在总量控制下,业务费用除仍然“专用”外,日常费用各项目之间可以套用。业务费用的项目设置和金额多少都应由系部自主决定。
二、高职院二级财务管理的宏观控制
  第一,财务支出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即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第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高职院发生的各项财务支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实际工作中,高职院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账或报账。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同时,这种审批模式也有较大漏洞,如一般情况下,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只简单翻看承办人附在报销单后的发票,而不对票据金额进行核实,如承办人预留一定金额待审批后再贴入发票,则无法弄清原委。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第三,财务支出审批的内容。财务支出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支出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支出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支出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支出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支出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第四,财务支出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定期向授权领导或教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承担的责任等。
三、高职院实施二级财务管理的配套措施
  其一,科学合理地编制财务预算,保证预算下达后的刚性执行。财务预算下达后,其严肃性必须得到认同,从而保证预算的刚性执行。如果财务预算下达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无法贯彻执行,其负作用将远远大于实报实销制。因此,财务预算下达后,务必刚性执行。
  其二,不断增强财务审核质量,强化会计监督的作用。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又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性质。如其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决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已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同时,《会计法》还明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是法律赋其权并受《会计法》保护。笔者的切身体会是,越是实施二级财务管理的单位就越应加强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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