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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会计规范变迁及启示
作者: 刘用铨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8-12-25 点击数:236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1997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诞生   1997年财政部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作为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率先颁布,该准则首先对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详细规定企业 ...
       一、1997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诞生

  1997年财政部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作为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率先颁布,该准则首先对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的界定,详细规定企业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其重要特点是只对关联方交易披露进行规范,不涉及确认计量问题。众所周知,转移定价是分析关联方交易的关键问题,各国税法都对关联方交易中的转移定价进行明确规定。会计准则为什么只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问题。而不涉及关联方交易确认计量,要求详尽、充分披露的关联方披露准则能否抑制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造利润?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准则只涉及披露准则并不是我国会计准则之首创。不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rdards Board,FASB)还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mad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Committee,IASC)所制定的相关准则同样都只涉及披露规范,不涉及确认计量规范。如IAS24旗帜鲜明地指出“本准则不适用于关联方交易的计量,因此排除了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定价及相关披露的讨论。”我国财政部制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准则之前尚未制定、颁布一份具体会计准则,准则制定经验相对匮乏,为此准则制定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参考国际通行做法。

  国际上关联方及其交易准则为什么只涉及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计量准则。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重要原因:(1)有效市场假设(EfficientCapitalMarket Hypothesis,EMH)根据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只要充分披露,“聪明”投资者可以看透报表(seethroughfinaneiM statement),从而看清管理当局的“把戏”并会对报表白行进行调整。就关联方交易而言,只要上市公司充分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投资者就会看清其利润的本来面貌,上市公司无法用关联方交易造利润来“蒙骗”投资者,如有利用关联方交易造利润的上市公司就会被投资者“唾弃”,终究被逐出资本市场。所以有效资本市场中只要充分披露就可以规范关联方交易。(2)决策有用观会计目标。1978年FASB提出财务报告应当向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合理的投资、信贷和类似的决策有用的信息(SFAC NO.1,1978)。同时为了尽可能多地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FASB创造了披露第五个会计程序。通过披露程序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大量传统报表所难以提供的信息。因为传统财务会计由于受到会计确认、计量程序的固有限制,如人力资本受到“可计量性”的限制,从而大量有用信息难以反映在财务报表上。根据决策有用观理论推演,既然表外披露信息与表内确认信息都是决策有用的信息,那么披露与确认无重大差异,披露一定程度上可以取代确认。就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而言,只要通过披露程序也同样可以满足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美国审计总署应国会的要求,对1997~2002年上半年美国上市公司因会计造假导致报表重编进行了一项专题研究,并于2002年10月发表了题为《财务报表重编:趋势、市场影响、监管回应和面临挑战》的研究报告。从该报告可以发现在美国发达资本市场上,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财务操纵是最不常见的手法,仅仅占到3%。由此可见,这种理论解释在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国家是行得通的。

  二、2001年财会[2001]64号文出台

  研究发现,1997~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所占比重非但没有下降,反而有上升势头。

  

  客观地说,关联方交易不等于一定操纵利润,但是关联方交易越多、所占比重越大,操纵利润空间越大。在我国上市公司要保住壳资源或增资配股等再融资都有一定“净利润”门槛。而保住壳资源或增资配股等再融资对于企业而言,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为此虽然准则出台后上市公司再利用关联交易造利润的伎俩都将大白于天下,极不光彩,但是能够保住上市公司“壳资源”或能够达标配股增发再融资是更重要的问题,即在经营困难或犯上资金“饥渴症”情形下“经济利益问题”大于“面子问题”。总之,在国外行得通的关联方交易只规范披露不规范确认计量做法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于是诞生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164号文件)。其中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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