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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执行依据不够严谨
作者: 王庆园 王立柱 刘薇 赵猛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7 点击数:233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现行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逐步降低了买卖双方的税收负担,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在政策界定和管理方式上,还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   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 ...
现行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逐步降低了买卖双方的税收负担,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在政策界定和管理方式上,还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明确。

  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出售购买满5年且作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房产时,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但对于纳税人首次购房及唯一住房的认定,并未建立与房土部门的信息共享,仅仅依靠纳税人填写《首次购房承诺书》及《代开发票申请表》进行自行申报。这一不严谨的认定方式,成为税款流失的一大隐患,同时也造成税收政策执行的不公平,即诚信申报者与不诚信申报者之间存在税负差。

  对于纳税人过去拥有住房,出售后再次购买住房的,是否属于“首次购房”范围;“唯一”的概念是相对于房主个人而言,还是遵从其他标准(如按户口本登记的家庭全部人员),并未明确规定。

  因此,现行征管措施的主要劣势是政策执行依据认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严谨。

  税收优惠的有效执行,依赖于对享受优惠者的资格审查。政策执行依据不严谨,极易造成税负不公、税款流失、公信力遭质疑等不良后果。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和现行政策文件对建立统一数据库的支持,为建立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创造了条件。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唯一识别码,通过共享其以往房屋交易信息,加强税收的监管,对买方“首次购房”和卖方“唯一住房”进行认定。

  目前市场上存量房交易有90%左右是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办理的,针对部分中介公司谎报瞒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通过签订装修款合同作低交易价格等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应合理规范房屋中介公司行为,加大检查评估力度。通过定期抽查、简化举报等举措,从源头截断税款流失的可能,创造诚信纳税、税负公平的社会环境。

  针对二手房核定价格偏低,难跟市场价格变化脚步的现状,税务部门应及时了解市场行情、调整数据库,同时细化核定标准,将朝向、采光等信息纳入考量标准。

  目前,房屋交易网签合同及申报各项税费的过程中,所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有重复之处。为简化房屋交易各项手续,应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交流与协调,将相关系统进行联网,建立房屋交易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房屋基本信息共享。

  为解决目前房屋交易税收档案收集整理手段相对落后的问题,可考虑建立“房屋交易税收档案基本情况数据包”,将纳税人提供的材料通过扫描等手段,形成电子档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作者单位:北京宣武区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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