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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处罚应有统一标准
作者: 志耕 赵英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185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同样是没有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仅凭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了财政部门给予的警告、停止执业、撤销注册等轻重不一的行政处罚,有些则接受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的强制培训、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自律性惩戒。同样是重要审计程序没有履行,有的事务所 ...
同样是没有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仅凭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了财政部门给予的警告、停止执业、撤销注册等轻重不一的行政处罚,有些则接受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的强制培训、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自律性惩戒。同样是重要审计程序没有履行,有的事务所受到了处罚,有的却“幸免于难”。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呢?关键在于到目前为止,不管是财政部门还是行业协会,既没有制定对执业质量问题进行定性和判断的标准,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多年来,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的违规程度和性质,应该给予何种处理处罚等都是由各地检查组织者凭“感觉”说了算,而这种“跟着感觉走”的方法已演化成一条行业潜规则。

  缺乏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问题予以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标准,暴露出行业执业质量监管检查中存在的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对注会行业的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制度仍不健全,使得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无据可依,加大了处理处罚的难度;二是处罚不处罚,全由检查组织者或检查人员说了算,检查组织者或检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滋生腐败,并且造成处罚不公;三是容易造成注册会计师认识上的混乱,使得注册会计师对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认识不足;四是无标准的检查处理处罚,是对全体注册会计师的怠慢和不公,不利于行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的判断标准,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对问题重要程度等进行判定的标准;尽快制定对已确定性质和重要程度的问题给予何种处理处罚的标准,即根据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的性质,对相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罚的具体标准。有了检查、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标准,才能有判别审计质量优劣的尺度,监管检查工作才能有典有则、客观公正、有条不紊地进行。

  同时,在制定相关标准时,还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既要考虑到小型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金额(绝对值)可能很小,但影响程度(相对值或所占比例)可能很大,又要考虑到大型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比例(相对值)可能很小,但问题的金额(绝对值)可能很大。

  第二,要分别考虑对单项重大问题(大金额或大比例)的判别标准和对多项小金额(小比例)问题的判别标准。因为即使是小金额(小比例)的问题,累计起来的误差和影响可能很大。

  第三,要考虑对查出问题的重要程度由量变到质变的划分界限及界限上下各层次的判别和定性的标准。

  第四,要将查出问题重要程度的划分和判断,与对问题的定性和处理相互衔接和对应,明确对查出问题不同严重程度的判别、定性和处理处罚的相应标准,避免轻重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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