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会计论文
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发布时间:2007-02-02 点击数:206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持有者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付给现款、待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的业务。应收票据贴现分带追索权的贴现和不带追索权的贴现两种。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带追索权的贴现业务,企业应按应收 ...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持有者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付给现款、待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的业务。应收票据贴现分带追索权的贴现和不带追索权的贴现两种。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带追索权的贴现业务,企业应按应收债权的出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带追索权的贴现业务,企业应按以应收债权质押取得借款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本文拟对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分别上述两种情况,做些探讨。 (一)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 [例1] 2005年4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汇票,票据面值为58.5万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6个月。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将此票据贴现(不带追索权)给银行,银行支付48万元的贴现款。甲公司预计乙公司会退货10%,2005年9月6日乙公司退货,价税合计2.34万元所退货物商品成本为1.6万元。当前较通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6月1日取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48、其他应收款5.85、营业外支出4.65,贷:应收票据58.5 ②9月6日乙公司退货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 ,贷:其他应收款2.34 同时:将当初预估的偏差调整“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3.51,贷:其他应收款3.51 所退货物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1.6 ,贷:主营业务成本1.6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将应收票据贴现时,很难预计某一特定客户是否会退货的比例,除非交易双方已经达成了具体的退货协议。在没有达成具体的退货协议时,就不应确认“其他应收款”。因此,6月1日甲企业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改进如下: 借:银行存款48、营业外支出10.5,贷:应收票据58.5 若日后真的发生退货,按正常的退货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将调减的价税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以调减前期多确认的“营业外支出”: 借:主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贷:营业外收入2.34 同时,所退货物入库:分录略。 改进后的做法避免了对退货可能性及其发生金额的预估,也无须进行预估金额偏差的调整,简化了会计核算,符合谨慎性原则和交易的实际情形。若企业在将应收票据贴现时,已经与购货方达成了退货协议,则退货成为确定事项,为避免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准确确认票据贴现损益,贴现日的会计处理应改进如下: 借:银行存款48、主营业务收入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营业外支出8.16,贷:应收票据58.5 同时,转回“主营业务成本”: 借:发出商品1.6,贷:主营业务成本1.6 9月6日乙公司退货时: 借:库存商品1.6,贷:发出商品1.6 现行的做法在确认“其他应收款”时,并没有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等,不符合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本文的做法在贴现时就对已达成协议的退货进行了会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二)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 [例2] 承[例1],若2005年6月1日,甲公司将此票据贴现(带追索权)给银行,银行支付52万元的贴现款。2005年10月1日乙公司未能兑付票款,由甲公司按协议代为偿付此票据的到期值。则甲公司与应收票据贴现有关的较通行账务处理如下: ①6月1日取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52 , 贷:短期借款52 ②10月1日乙公司无法兑付票款而由甲公司代为偿付时: 借:短期借款52、财务费用8.255,贷:银行存款60.255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60.255,贷:应收票据58.5、财务费用1.755 如果乙公司到期如约兑付了票款时,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52、财务费用6. 5 ,贷:应收票据58.5 笔者认为,贴现业务与一般的贷款业务不同的地方之一,就是贴息要从贴现贷款总额中直接扣除。因此,贴现企业实际获得的贴现金额(52万)并不是贷款本金,而是票据的到期值([58.5×(1+6%%×6/12)]=60.255万)。所以,上述有关分录应做改进如下: ①6月1日取得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52、财务费用8.255,贷:短期借款60.255 在这里,企业已从借款额中扣除了借款的利息(贴息),而该借款又是短期借款,所以,应将所支付的借款利息(贴息)确认为“财务费用”。 ②10月1日乙公司无法兑付票款而由甲公司代为偿付时: 借:短期借款60.255,贷:银行存款60.255 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58.5,贷:应收票据58.5 如果乙公司到期如约兑付了票款时,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58.5,贷:应收票据58.5 由于付款人到期无力兑付票款,银行将要求贴现企业偿还借款。由于该笔借款的利息(贴息)已从借款的本金中扣除,所以只须偿付借款本金60.255万元;同时,由于票据已到期,应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而不是按到期值)将其转为“应收账款”,这与“商业汇票到期时,如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未计提的票据利息不再计提”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若付款人兑付了票款,由甲公司就不必偿付银行的贴现借款,应收票据也应同时注销,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60.255,贷:应收票据58.5、财务费用1.755 对比两种做法,本文的会计处理既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又与票据贴现贷款的经济业务实质相吻合,显得更加合理,易于接受。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