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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种猪应按期计提折旧
作者: 廖建权 谭君辉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14 点击数:223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湖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生猪饲养一直是农民的主要副业收入。随着时代的变化,生猪饲养逐渐转向公司化发展。最近,湘乡市某纳税人向湖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是一家生猪饲养公司,公司的猪公、猪婆如何计提折旧?”   咨询员说:“你们公司的猪公、猪婆属生产性 ...

  湖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生猪饲养一直是农民的主要副业收入。随着时代的变化,生猪饲养逐渐转向公司化发展。最近,湘乡市某纳税人向湖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是一家生猪饲养公司,公司的猪公、猪婆如何计提折旧?”

  咨询员说:“你们公司的猪公、猪婆属生产性生物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种猪属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它们进入了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小猪,应当按期计提折旧,以与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相配比。”

  咨询员进一步解释道,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是指在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在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对残值作出具体的规定,企业可以实际情况,合理决定残值,但一旦确定后就不能改变。

  二、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就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时应用直线法。

  三、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种猪这类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从外购进的由购进的次月起计提,企业自己饲养的从达到成熟标准的次月起计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猪公、猪婆计提折旧最低为3年,也就是说可以超过3年,具体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对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按期计提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举例如下:

  某公司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300000元,预计残值10%,折旧年限为4年(生产性生物资产只与生产成本有关)。每月计提折旧为:300000×(1-10%)÷4÷12=5625(元)。每月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生产成本”5625元,贷记“累计折旧”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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