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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并非都要清算所得税[2]
作者: 赵国庆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2 点击数:603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很多人认为,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都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不正确的。下面,就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来分析一下,什么情况下企业税务登记注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注销税 ...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不清算所得税的两种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其他仅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点在中国境内转移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3.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比如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4.其他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按财税〔2009〕59号文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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