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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证据让隐藏收入无可遁形[2]
作者: 待查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30 点击数:641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基本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登记注册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在沈阳市皇姑区为临时登记户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该纳税人2008年8月纳税信息异常,在连续数月零申 ...

举证约谈

  根据掌握的上述情况,皇姑区地税局评估人员向该公司财务人员发出约谈通知,要求对以上情况作出合理解释。面对大量详实的调查资料,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存在少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问题。

  1.该项目已售面积超过85%,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2008年某月申报税款133040元,为销售地下车位取得收入2660800元应缴纳营业税款,但未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3.预收账款3506000元,为以868.99平方米商业网点抵顶的动迁补偿款,因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未缴纳相关税款。

  4.地下车位只销售了30余个,其余被占用车位是公司员工的自用停车位以及出借给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停车位,将提供相关协议。

  5.在施工过程中供应了部分钢材及水泥等材料,总金额3087593.81元,已部分申报。

  评估处理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评估人员作出了补缴税款建议。销售地下车位应补缴城市房地产税319296元,以商业网点抵顶动迁补偿款应补缴营业税175300元,补缴土地增值税35060元,甲方提供原材料应扣缴营业税41993.98元,以上补税共计57164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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