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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解读之营业税篇[4]
作者: 赵国庆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09-08-04 点击数:1011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综观2009年上半年国家出台的营业税相关的政策法规,政策总共也不超过20个。这些营业税政策法规主要是围绕以下两个中心展开的:一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二是围绕我国今年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展开的。   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

 (七)支持航空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这对陷于亏损泥潭的中国航空业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八)促进服务业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今年我国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外贸出口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服务业外包的迅猛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目前,对于我国服务业外包产业的发展,上到中央,下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此,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对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扶持邮政企业改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十)涉及中国电信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

  2008年,针对3G业务的推出,我国电信企业开展了新的一轮的重组并购行为。为支持我国电信企业的重组,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4、最后一条和电信业务重组无关,主要是涉及合作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十一)扶持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财税[2009]21号文下发了第三批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对于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三、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营业税管理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形式,下发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该文涉及了非居民企业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源管理、申报征收、跟踪管理即法律责任。其中,对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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