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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疑难业务分析计算[2]
作者: 许明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09-08-04 点击数:434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问题   2009年4月,鸿兴公司委托中信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鉴证。税务师事务所经对鸿兴公司的账务进行审核,取得如下资料:   1.该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4000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800000元,销售费用300000 ...

  (4)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250000×20%+1000000×10%=350000(元),大于312500元,所以抵免税额为312500元。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首先,由于境外所得通过主表第31行和第32行单独补税,因此,将900000元从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以避免境外所得重复课税。

  其次,将抵免限额312500元填报在主表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将抵免税额312500元填报在主表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2.(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对于外购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上述业务2008年度按下列办法填报:

  首先,将200000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申报在主表第14行作纳税调增处理;将200000元作为视同销售成本,申报在主表第15行作纳税调减处理。

  同时,应当将20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注: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后,被合计到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3.(1)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50%,通过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00×50%=1000000(元)。

  (2)业务招待费的调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50000000+200000=50200000(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50200000×5‰=251000元,大于400000×60%=240000(元);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40000(元);应当通过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400000-240000=160000(元)。

  4.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000000×12%=600000(元),大于200000元,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准予全部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5.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200000+160000)-(900000+1000000+200000)=3260000(元);(2)应纳所得税额=3260000×25%=815000(元);

  (3)应补所得税=815000+(312500-312500)-1250000=-435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额超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差额,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经纳税人同意,也可以抵缴下年度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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