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加强供应部门业务人员的税务培训与管理,坚决防范“善意取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钢集团要求业务人员:一是尽可能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矿山或生产厂家购进原材料。二是必须选择手续齐全、信誉好、规模大、有经营场所的企业,要到对方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三是严格审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各要素要齐全。四是不与业务员经常变换的单位打交道。供货方名称变更时,应由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相关证明,3年内变更名称2次以上者应停止与其签订供货合同。
⑷采购环节还应注意的其他涉税事项。一是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均确定了明确的抵扣期限。业务员取得发票后应及时交给财务人员进行认证,否则蓝字发票超过90日认证期限而没有认证抵扣的,会出现无法认证抵扣、销方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的问题,直接增加公司的税收负担。二是安钢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作为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特别注意在签订进口合同后报送合同复印件,及时办理进口合同备案手续。未按期报送合同复印件的,其相关进口货物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3.关注销售环节及纳税所得涉税风险点,不断优化管理流程。
⑴开发设计了“系统发票”与“金税工程”对接,确保了销售结算稳定、快捷和安全。安钢集团为了确保公司厂内物资安全,实施双出门证制度,即公司保卫处查验销售公司开具的公司出门证和财务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厂内物资才能出门。这就要求在设计的“系统发票”信息中反映出客户的预付款金额、结算的产品数量、产品单价的构成、税款金额、优惠金额、承兑加息的金额、运输工具的数量及运费等费用发生的状况,使用“系统发票”来传递结算资料和生成会计凭证,并由财务部门整理统计“系统发票”信息传入“金税工程”,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⑵销售结算收取客户承兑汇票的涉税管理。安钢集团销售钢材预收客户承兑汇票时,均一次性全额收取承兑汇票的贴息。收到承兑汇票时,以当前日期为贴息基准日计算该笔承兑汇票的全部贴息金额,由财务人员录入财务凭证的方式来减少客户的预付款,再给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再把承兑汇票贴息和相应的销售价格混淆,在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也没有相应的承兑汇票贴息,不仅便于和客户进行对账,且正确处理了价外费用缴税问题,优化了业务流程,防范了涉税风险。
⑶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正确处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涉税问题。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上述收入确认时点有特别的阐述,要求以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安钢集团在实践中认识到上述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为预收款则以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确认为收入的时间。因此上述收入营业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产生了差异。为避免这种细微差异而产生涉税风险,安钢集团采取简化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即以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付款项的日期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在实践中,企业如果未签订合同,新所得税法对此并未有所阐述,笔者认为参照营业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更为妥当。
⑷分期收入事项及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安钢集团主要关注工程项目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分期收入问题。安钢集团存在大量的此类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合同会约定预收部分工程款,并按工程进度收款,完工后又会留有一部分质保金,涉税事宜非常复杂:其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和收款开票完全不同步,营业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及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时间各不相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及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方法互不相同。在处理这种复杂的财税差异时,安钢集团要求公司税务人员谨慎对待,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会计收入,按营业税条例和所得税法分别申报营业税和所得税,做好、做细纳税调整台账,防范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