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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状况的建议
作者: 黄朴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245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现金股利支付存在象征性派现与少数公司高派现并存的现象,并且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短期行为较重。从内部因素来讲,资质欠佳的上市公司意图通过发放大量现金股利以满足再融资资格;一些希望走多元化道路的上市公司通过象征性派现,既可保留配股资格,又保留了后续扩张的资金;而一 ...

  现金股利支付存在象征性派现与少数公司高派现并存的现象,并且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短期行为较重。从内部因素来讲,资质欠佳的上市公司意图通过发放大量现金股利以满足再融资资格;一些希望走多元化道路的上市公司通过象征性派现,既可保留配股资格,又保留了后续扩张的资金;而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则希望通过高派现收回投资。从外部环境来看,第一,市场监管将现金股利发放与再融资资格相联系导致了象征性派现和超理性派现并存。第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现金股利征税而不对资本市场利得征税,导致投资者为了避税的目的而不看重现金股利。第三,我国的股市规模小,市场受机构投资者的操纵较为严重,投资者对股利回报的信心不足,投机大于投资,投资者多希望通过股价的波动来获利。这样的现金股利分配状况一方面反映出民营企业的不成熟,另一方面也说明政策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一、给民营上市公司的建议

  1.注重自身盈利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作为市场主体的民营上市公司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提高盈利水平的同时提高盈利质量,力争使企业的所有盈余都能带来真切的现金流,从而为现金股利分配打下良好的基础。

  2.合理有效地利用现金股利政策。现金股利作为股利分配方式的一种,是对净利润的留存和分配的博弈,最终是为了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目标而服务的。因此民营上市公司管理者应当正确认识现金股利的目的和作用,提高对现金股利政策运作的能力,尽快改变以往为达到配股资格或者为自己获利而采取随意的、短期的、具有投机性的现金股利分配的行为方式,应从战略高度、从全局角度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对现金股利分配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派现时不仅要考虑企业的短期盈利状况,还要考虑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致力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给监管者的政策性建议

  1.完善再融资监管中有关派现的规定。管理层制定的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的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上市公司“圈钱”行为,但同时为满足再融资条件而进行的象征性派现或超能力派现的公司也大幅增加。为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再融资监管政策中的相关指标,使上市公司不能通过派现等手段对其进行操作。

  2.提高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素质。投资者是上市公司最有效的外部监管力量。培育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理念,让他们真正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发展前景,积极介入公司经营管理,才能有效规范民营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行为。此外,还应增加以投资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因为机构投资者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稳定市场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两个方面,而且大型投资机构所具有的理性投资风格将会对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有助于建立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市场氛围。

  3.在适当时候开征资本利得税。开征资本利得税是运用税收杠杆作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可解决印花税一刀切的做法,有利于提高交易量,鼓励优化资产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二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

  4.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要求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中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包括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分析、上市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分析、上市公司股利分派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具体政策(含何时分配或在何种情况下必须分配、分配比例、分配形式)等内容,并以一定形式披露。同时,根据中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制定下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并在年报中披露。在不能执行原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做出具体说明并同时公布新的分配方案。对股利分配政策或方案变动频繁或执行不力的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调查,发现虚假情况应严厉处罚。

  5.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首先要转变观念,进行体制创新,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发行运作机制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在此基础上,转变监管理念,把公司债券能否发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不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的需求,释放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潜力。这样既可以拓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渠道,又可减小股票市场上的筹资压力,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筹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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