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财务报表舞弊的双轮驱动:激励优化与控制强化[2]
作者: 王保平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413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财务报告是报表使用者用以进行决策的“风向标”,也是公司高管代理职责履行态势的“检测仪”,更是会计人专业技术与职业操守的“试金石”。近年来,企业、学术、监管等各界都持续关注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下简称财报舞弊)现象,关注重点大都集中于舞弊的识别与防范等专业技术分析 ...

  (二)财报舞弊的防火墙“篱笆”—控制不力

  在市场交易环境下,“正门不开,必生斜道”,如果内外控制不力,财报舞弊也将必有其路。

  在内部控制方面,本文选取498家公司中的100家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公司董事兼任经理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直接影响着董事对经理及其财务会计信息的监督力度和效果。同时,与董事相比,监事在监督董事、经理层职务行为、检查公司财务的过程中也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财务监督,“有位”才能“有为”,统计结果还显示,监事会的位置居于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平行运行的情形占主流,与董事会并列显然降低了监事会的权威,直接影响监事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能力。有少数公司(3家)采取了监事会下设审计部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模式较为理想,但我们也有理由对审计部经理能否“挺直腰杆”、有效监督经理的行为表示怀疑。此外,按照内部会计控制的分析框架,公司理应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专门对财务报告中的错弊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但样本公司中只有25家公司如此,6成多的公司情况并不令人满意。

  在外部控制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不力,也助长了舞弊之风。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忽视了财报舞弊的特殊性,《公司法》、《证券法》对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实际上形成了只触及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无法执行的问题。这些都会助长舞弊之风。

  综合上述分析,财报舞弊与激励的不足及错位、会计控制的虚化及弱化相关,笔者认为,治理我国上市公司财报舞弊必须坚持“双轮驱动”的观点,即激励优化与控制强化同时并行。

  双轮驱动:激励优化与控制强化

  激励优化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在公司激励权的优化配置上,需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层的激励权,使监事会的激励权与监督权得到有机结合,从而加强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二是在激励权的内容选择与优化上,需要考虑不同对象的工作内容及性质,对董事、经理人员而言,应该强调其报酬与公司绩效挂钩;而对承载挤出“业绩水份”重任的监事会成员而言,其报酬应该实行类似于独立董事的固定年薪外加出席费的做法。当然,在物质激励的同时还要重视精神激励,建立起与经理人才市场相适应的职业声誉机制,改变目前以“官奉位”为导向的隐性激励。三是在激励信息基础的优化上,可借鉴国外相对绩效评估的办法,撇除特定公司所处行业的风险,降低激励契约中的噪音。比如,借鉴经济价值增加法和修正的经济价值增加法,通过科学的业绩评估,为激励优化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此外,还可以利用统计技术中的主成份分析实现既能充分评估高管层业绩、又能减少变量数目的目的。对监事的业绩评价应该以其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财务报告生成过程的监督力度与效果来衡量。

  在控制强化方面也需要注重三个层面:一是修改相关法律,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应该在监事会设置由独立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公司高管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完善现有的舞弊审计准则,加强外部审计师的作用。三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财报舞弊法律责任的规定。尤其是应该借鉴司法审判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对财报舞弊责任人、损失赔偿金额、损失如何在责任人之间进行分配,以及高管层、事务所相关民事责任的解除等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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