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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商业银行应建立财务执行官负责制
作者: 梅国华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0-28 点击数:203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外资银行的大举“入侵”,西方财务管理新理念、新思路不断冲击着商业银行的传统模式,银行间的竟争已越来越激烈。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财务监管模式却非常陈旧落后,已不能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很有必要建立起具有银行特色的财务执行官负责制。   1、借鉴西 ...

  随着外资银行的大举“入侵”,西方财务管理新理念、新思路不断冲击着商业银行的传统模式,银行间的竟争已越来越激烈。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财务监管模式却非常陈旧落后,已不能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很有必要建立起具有银行特色的财务执行官负责制。

  1、借鉴西方管理理念,引入财务执行官制度

  财务执行官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治理中占主流地位,由于受股东或董事会委派,财务执行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务经理人员,必须既是银行财务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又是银行高级管理层的要员。

  2、建立财务执行官的派驻制度

  为强化内部管理,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财务执行官派驻制度。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总行直接向业务单位和一级分行派驻财务执行官,派驻的财务执行官参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并与业务部门共同承担责任,财务领域的工作由业务部门提出有关要求,派驻团队负责具体实施。派驻财务执行官的人事、业务及薪酬关系隶属总行,一般由总行任命和考核,其升迁需部分参考当地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实行任期制,由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动和安排工作;薪酬由总行管理,而部分奖金由总行在与当地机构负责人协商后决定。建立财务执行官的派驻制度,有利于使经营和管理有机融合,做到管理、服务和监督的实时化,保证各项财务政策和规则制度全面实施;有利于特定领域和特定对象实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较好地解决内部控制能力等问题,从而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避免重大损失

  3、明确商业银行财务执行官的职责

  所有者向银行委派财务执行官,并非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因此,委派单位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力范围和运作方式等,做到既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银行自主经营。新桥投资入主深圳发展银行后出手的第一招就是实行财务执行官制度,并明确了财务执行官的职责定位:总行设立财务执行总监,其主要职责是协助行长分管全行的计划财会工作,并直接领导总行财务预算工作小组、总行计划财会部以及各分支机构财务执行官。对于各分行财务执行官而言,其权限较以往的会计经理明显增强。除了执行预算计划及控制费用外,还将协助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分支机构的市场定位、业务发展和资本性投资做出决策,并参与所在分支机构工资奖金方案的制定和重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的研究与审查。

  4、实行财务执行官“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做法是:一方面各业务单位和一级分行财务执行官受总部财务执行官垂直管理,实行业务上的专业领导;另一方面,对于日常的财务管理实行双线负责制,各业务单位和一级分行财务执行官既要负责本级机构内部所有的财务管理事务,协助本地机构负责人开展工作,参与本地机构的重要决策,同时又要对总部财务执行官负责,贯彻总行的有关政策,在可以控制和可行的范围之内,监督本级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并实行重大财务事项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逐级汇报制。

  5、建立完善的财务执行官约束机制

  为保证财务执行官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既要设计合理的激励性报酬方案,以调动财务执行官的工作积极性,又要制定科学的财务执行官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办法以及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使约束具有刚性。深圳发展银行的做法值得借鉴,其约束机制是:对于财务执行官实行严格的考核,具体而言就是将考核结果强制分为优秀(10%)、良好(15%~25%)、合格(50%~60%)、需改进(10%)、不适合(5%)等五个等次,如果在财务执行官的三年任期内,年度考核两次及以上被评定为需改进或一次被评为不合适的,即为综合考核不合格并予以免职调用处理。

  6、培养合格的财务执行官人才

  财务执行官代表银行所有者对银行财务方面进行管理与控制,参与银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监控,是一个高标准、高起点的职业经理人。一个称职的财务执行官应具有与其职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担当起财务执行官的重任。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复合型财务执行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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