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算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85×48=8188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8.5×11200=221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81880+221200)×10%=31108(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同方案一;加计20%的扣除=(81880+221200)×20%=61216(万元);扣除项目合计=21590+181.3+77.7+81880+221200+31108+61216=431253(万元)。
3、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11800-431253=81547(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81547÷431253=19.76%<20%。由于该土地用于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根据税法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故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4、计算净利润:利润总额=511800-(21590+181.3+77.7)-81880-221200-200×18.5=141171(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41171×25%=31542.75(万元);净利润=14117l-31542.75=101628.25(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土地使用权作价每亩虽然提高了13万元,净利润却不但没有降低,反而上升822.7875万元(101628.25-91805.4625)。由此可见,在不考虑补交土地出让金部分对甲公司现金流量影响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作价为每亩48万元的方案优于每亩35万元的方案。
二、案例分析
按照一般思维,在房屋销售均价和除楼面地价外的房屋开发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土地取得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净利润的大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较高,净利润会较低,但上述案例计算的结果却恰恰相反,是什么改变了我们的看法,我们不妨对此进行分析。
第一,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本案例中方案二因土地使用权价格较高,使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为19.76%,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方案一中土地使用权价格虽低,但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大于20%,故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在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等于20%时,也就是每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47.64万元时,企业所获净利润最高;大于或小于该值时,净利润都会随土地成本的增加而降低(如图所示)。
第二,土地成本对净利润影响的大小取决于土地成本在全部成本中的比重,土地成本在全部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对净利润影响的敏感性也越高。在本案中土地成本占全部成本的比重在20%~30%之间,故影响比较明显,如果土地成本占全部成本的比重很小,则影响几乎不存在。
第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越高,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基数就越大,可以作为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就越大。在本案中,方案一允许作为扣除限额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每平方米155元(21867.5÷18.5),方案二为每平方米168元(31108÷18.5),每平方米要比方案一多扣13元。另外较高的土地成本也会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部分提高,本案中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20%加计扣除部分每平方米提高了26元〔(61216-51735)÷18.5〕。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每亩48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与3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相比,将多补交21405万元〔(48-35)×18.5〕的土地出让金,将会给甲公司造成较大的资会压力,如果甲公司资金紧张,则会影响方案的可行性。
三、案例启示
1、由于存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会使一些看似不可行的方案变得可行。
2、财务人员要善于利用一些筹划机会为公司提供税收筹划方案,节约公司税负,增加财务人员工作的价值,进而提高财务人员在公司的形象和地位。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20%的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不但适用于土地成本筹划,还适用于建安成本、开发设计成本的筹划。例如,在预计售价和土地成本一定,而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略高于20%时,可选用一些材质较好、成本较高的材料使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小于20%,从而享受20%的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