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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投资计量模式浅探[2]
作者: 黄晓丽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353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投资的分类   (一)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中包括四个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原准则中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是否持有至到期(须根据客观条件和主观目的而定)分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 ...

  (1)成本法计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比例超过50%(或低于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或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一,对于初始取得金额的核算需分别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是否属同一控制关系: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付出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应以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作为合并对价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第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接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仅限于投资后可分享的被投资单位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范围,若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三,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2)权益法计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比例在20%--50%或具有重大影响力(准则将被投资单位称之为联营企业)或实施共同控制(准则将被投资单位称之为合营企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一,对于初始取得金额的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若小于,差额计人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二,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消;但不具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第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有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第四,处置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3)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由于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核算上存在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不同标准,可能产生由于持股比例或重大影响力判断的改变而发生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方法上相互的转换。第一,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必须进行前期损益和账面价值的追溯调整,理由是会计政策发生变化。反之,当权益法减资转换为成本法时,却不需要作追溯调整(权益法增资转换为成本法时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将引起混乱,对结果难以解释。第二,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其核算结果可能对投资方企业的利润报告造成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制度上留下了盈余管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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