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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
作者: 李桂荣 宋茹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1-06 点击数:38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人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除外)。增值税转型不仅关乎企业的纳税问题,也对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 ...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人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除外)。增值税转型不仅关乎企业的纳税问题,也对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以下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就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与计量、终止确认与计量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初始入账成本的具体构成亦有所区别。本文分外购和自建两种方式,分析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一)外购设备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规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这样,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一般纳税人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应当单独确认为进项税额,不再计人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有所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为堵塞因增值税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此,对这些固定资产而言,其会计核算仍与增值税转型前相同。

  (二)自建固定资产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对自建固定资产而言,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购买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对此,应视工程物资的用途作具体分析。企业购进的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安装设备所用的物资;另一类是为建造房屋所用的物资。显然,企业将购进的工程物资用于房屋建筑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仍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但用于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仅就不含税买价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终止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如何纳税、如何核算,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70号)》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核算规定及解读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读上述政策应注意两个关键点:第一,销售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如何纳税,要视该设备系何时购入,即该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曾经抵扣而定。第二,即使是销售已使用过的以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也要特别注意上述文件与原增值税政策的一点重要变化,即原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固定资产销售仅限于所售固定资产售价高于原值的情况,而新政策则不再考虑售价是否高于原值,一律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售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终止确定与计量例析 以下分两种情况对新增值税政策下固定资产的终止确认和计量问题进行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企业所销售的系2009年以前购入的设备,且其进项税额原来不允许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处置该设备时适用简易征收办法,企业应当开具普通发票,税务机关按售价的4%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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