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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5]
作者: 秦文娇   首席财务官 发布时间:2010-01-08 点击数:1219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 ...

  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3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30×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25万

  盈余公积 2.25万

  3。假如甲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发现了以上会计差错,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完成,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3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3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

  注意:由于税法上汇算清缴已经完成,无法调整2008年度应交所得税,对于当年所得税的影响只能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于2009年底转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2.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25万

      盈余公积 2.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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