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存在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参照房地产行业内平均值确定的,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即企业被测算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经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正确判断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环境、面临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四是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都是税管员,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没有专门从事评估的人员。税管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方法不够,只停留在看看表、对对数、查查抵扣发票信息的较浅层次,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和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八)一线力量尚不能满足对房地产行业实行精细化管理的业务需求。一是一线人员对房地产业的经营方式、开发程序和经营规律较为陌生;二是对所得税及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不足;三是对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四是一线征管力量的不足与繁重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的要求的矛盾持续加剧;五是一线人员缺乏掌握房地产行业会计规律的基本素质,不能满足税收工作对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需要。
二、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及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做好基础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开发初期,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项目立项书、项目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与建筑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为后期的监管打下基础。项目竣工后,要求企业及时上报成本费用分摊办法,防止企业私自转移利润,逃避纳税。同时,要求企业按季度上报《存量房产盘点表》,以便税务机关对其销售情况实施过程监控。建立日常监控管理台账,逐户分季度反映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情况、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
(二)实行一体化管理,密切部门协调。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房地产税收采取“一窗式”征收和“联网控管、先税后证、项目跟踪、过错追究”的控管办法,实行一体化管理。国税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和地税等部门的联系,争取政府支持,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的掌握有关涉税信息,通过信息交换,有助于一线人员进一步掌握与了解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和运行状态,增强该行业税收管理措施的实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