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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思考
作者: 时军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1 点击数:968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

  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易》(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即公允价值模式和账面价值模式。其中,公允价值模式是指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采用账面价值模式计量,即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一)不涉及补价会计处理 若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则换入资产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人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用一批商品换入乙公司一批商品,换人后作固定资产使用。甲公司该批商品账面价值120万元,公允价值180万元(计税价格);乙公司该批商品账面价值140万元,公允价值180万元(计税价格)。交易不涉及补价,也不涉及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确定应缴纳的销项增值税(换出商品视同销售)

  销项增值税=180×17%=30.6(万元)

  (2)确定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进项税额(换人固定资产视同购入)

  进项税额=180×17%=30.6(万元)

  (3)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180+30.6=210.6(万元)

  (4)确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一支付相关税费=210.6-120-30.6=60(万元)

  (5)甲公司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2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

  借:主营业务成本XX商品   12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20

Total: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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