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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会计核算探析[4]
作者: 李现宗 张永国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4-06 点击数:689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会计核算相关问题   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一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 ...

  [例2]承例1,租赁开始日,甲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生产设备A)账面价值修改为120万元(低于其公允价值125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8)租赁期开始日,甲租赁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1500000

  未担保余值 5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12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营业外收入 5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0000

  显然,由于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从135万元变为120万元,原来确认营业外支出10万元(135-125),现在变为确认营业外收入5万元(125-120)。除此以外,其他计算和会计分录与例1完全相同。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会计核算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会计核算方法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租赁期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而不是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计算确定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等于最低租赁收款额加上未担保余值减去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初始直接费用),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第二,在租赁期开始日,应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编制融资租赁计息摊销表;以后每个计息摊销期期末,按表中计算确定的“确认融资收入”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第三,出租人于租赁期满收回融资租赁资产时,按收回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担保余值的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租赁期满,出租方收回的融资租赁资产应按其收回时的公允价值计量,由于收回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担保余值而应收到的补偿金额,是“长期应收款”的收回,不能记人“营业外收入”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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