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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改进[2]
作者: 王珅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4-19 点击数:394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是会计间核算的薄弱环节,考虑到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数量少、业务相对简单、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能力不强的现状,笔者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时不但要完备、清晰,而且应更具有可操作性。   反映本期结余的会计要素欠缺   《 ...

  笔者认为,制度在采用列举法进行说明时,对未纳入列举范围的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核算未进行规范,导致了实务操作中部分财务人员不知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放入何处进行核算。笔者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议在”应交税金“中增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内容,当需要提供所纳税费的会计信息时可直观快捷地从”应交税金“科目中得到。

  对业务活动项目收支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的收入要素中的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业务活动收入时,按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或”预收账款“。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如果存在限定性服务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的收入要素中的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业务活动费用时,按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借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笔者认为,制度所规定的业务活动项目收支核算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按此核算方法将增加不必要的核算成本,也不便于项目的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一般为多个项目,有的单位项目多达几十个,均需单独核算项目的收支结余,且项目一般需要经过几个会计期间才能完成核算。若按照制度规定,每一会计期末需结转收入和费用,结转后无法直观掌握每个项目的收支结余情况,给项目的管理和会计信息的提供造成了困难。

  笔者建议,对业务活动项目收支核算,可采用在”其他应付款“下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收支核算,科目的借方核算项目的费用,贷方核算项目的收入。会计核算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不是收入和费用在往来款科目核算就改变了收入和费用的性质,在制度中可以界定,当”其他应付款“科目用来收支核算时,费用记入其借方,收入记入其贷方,若余额为借方即为费用大于收入,若余额为贷方即为收入大于费用。当项目全部完成后将余额结转到”其他收入“,由”其他收入“再结转到”非限定性净资产“,这样在一个科目上不仅归集了项目费用、项目收入,而且得到了项目结余。这样的会计核算方法更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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