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管理体制下政府财务报告的改进[3]
作者: 邵翠丽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12 点击数:536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政府会计改革日益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对本国的政府会计框架重新思考。我国预算会计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尚未建立起成熟的政府会计。其重点仍是预算管理,没有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的情况全面反映,从而也就不可能 ...

  第二,政府财务报告的新型主体。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界定政府财务报告范围的关键因素。我国现行财政管理将具有政府功能的单位分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对于现行行政单位,原则上可归为政府单位。事业单位是否应全部纳入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范围,需结合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作进一步研究探讨。目前,结合各国通行做法,初步考虑可将现行事业单位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单位,将公共功能较强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划为政府单位;二类是非营利组织,将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政府性收费等方式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单位划为非营利组织;三类是企业单位,将事业单位中属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单位划为企业单位。第一类政府单位属于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后两类暂不纳入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范围,但可通过附表或其他方式反映相关信息。在合理界定政府单位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各编报部门决算以及财政部门汇总编报财政总决算的实际情况,我国未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政府各部门,二是政府整体。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财务报告,各级政府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整体财务报告。财政部负责汇总地方各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此外,鉴于社会保障基金涉及社会养老、医疗等政府未来负债,与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可将其作为独立的基金报告主体,按一定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提供相应财务报告。

  第三,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会计基础。目前关于政府财务报告应该采取的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政府财务报告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这样才能达到政府财务报告帮助使用者评价受托责任的报告目的。结合我国国情和公共财政改革,政府财务报告应该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基于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不同信息需求,收付实现制或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财务报告同样能满足这样的需求,并且认为,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报告增加了报告成本,却并没有给使用者带来更为有用的信息。从实务角度讲,现阶段要想全面引人权责发生制必将面临众多难以克服的困难。笔者认为,目前可以尝试考虑采取双重模式:即在保留收付实现制的同时,局部性地引人权责发生制,对难度比较小而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资产与负债项目进行报告,形成两种会计基础并存、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体的双重模式。在保留传统现金信息的同时,还能提供对财政决策与管理更为有用的政府财务信息。

  第四,编制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要求。根据各国的实践和以上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财务信息质量应该以受托责任为主线,兼顾决策相关性,应首先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质量特征:一是可靠性,即要求单个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具有可靠性;二是相关性,要求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信息必须与政府承担的受托责任特别是财务受托责任相关,与政府内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及决策相关;三是可理解性,要求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另外也应当包含及时性、重要性、可比性、获取的便捷性等辅助性质量特征。

  第五,新型政府财务报告的体系设计。新公共管理体制下,改进后的政府财务报告应由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补充信息构成。政府财务报告的构成与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相对应,不同的目标侧重于由不同的报表来完成。(1)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这一目标主要通过预算与实际对比表实现。该表按照与预算同样的确认基础(现金收付实现制基础)来确认实际收支,并与预算收支相比较。一方面可以反映政府实际收支的合法性以及与预算的符合程度,另一方面有助于评价政府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政府的管理则具有一定反馈价值,有利于未来的财务计划和执行改进。(2)反映政府的运行业绩。该目标主要通过相关的流量报表和业绩指标来衡量。收入费用表反映当期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结余(或赤字),帮助使用者了解政府资源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帮助使用者评价政府以收抵支的能力。(3)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这一目标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实现。资产负债表不仅体现期末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状况,还反映资产及负债的构成,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预测未来财务状况。另外资产的使用限制、资产质量、未来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等以及无法计量的资产均可以通过报表附注或补充信息来反映。(4)反映政府组织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该目标主要通过补充信息中的领导层讨论及分析达成。

  所以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应由: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预算与实际对照表、成本表、业绩指标表、附注及其他补充信息构成。

  (二)制定相应的政府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一个重要的经验在于预先制定了一整套用以规范财务报告的准则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在预算会计领域一直采用“制度规范”模式,即依托组织类别制定不同分支的预算会计制度。实践证明,与“准则规范”相比,“制度规范”模式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弱点,不能适应环境变化。因此,为了编制有效的绩效型政府财务报告,有必要改变我国现行按组织类别制定不同预算会计制度的现状,应针对会计事项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政府财务报告准则,以此为框架来指引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平稳转变。

  (三)审计鉴证政府财务报告

  由于提供财务报告的立场与使用财务报告的立场往往不一致,唯有经过审计机关或其他鉴证机构以其公正、中立的身份,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提供客观、公允的鉴证报告,才能使政府财务报告取信于使用者,以解除其受托责任。另一方面。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鉴证也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督促政府官员及政府管理当局高效、廉正地开展工作,杜绝政府官员贪污腐化和玩忽职守的现象,保证政府履行受托责任,并通过提高政绩来取得社会公众、立法机构的普遍信任。因此,政府财务报告的鉴证应是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包括财务报表鉴证(对政府业务运动和公共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提供鉴证)和管理鉴证(对财务报告反映的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和业绩进行鉴证)两方面。对政府财务报告的鉴证难度远大于企业财务报告。所以,对审计师的业务水平和资格认证要求也会更高。如果我国尝试举行选拔政府审计师的资格考试,对政府审计师也采用同样的模式注册并认证其从业资格,那么对我国政府审计事业的发展和政府审计监督,都将是极大的促进和改革。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政府审计体系,如果在对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同时没有完善的政府审计规范与之相配套。那么改革后的政府会计应有的作用也就很难发挥出来。因此,在加强政府会计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尽快制定出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鉴证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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