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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财税处理差异分析[2]
作者: 刘婷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20 点击数:40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补充、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广告费的扣除政策,明确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

  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

  从税法规定看,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转回,因此会计处理不同于其他费用的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应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对于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人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采用一些新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科目。

  [例]振兴医药制造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7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940万元,会计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为3000万元(2000+700+300);“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100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50万元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不计人基数。

  (2)广告宣传费税前允许列支数。根据财税[2009]72号医药制造企业广告费扣除为收入的30%,扣除限额为900万元(3000×30%),实际发生940万元,形成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前扣除90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40)7元之间产生了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40×25%)。

  (4)应交所得税为35万元[(100+40)×25%]。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0000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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