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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税法与会计处理差异浅析
作者: 扬扬 陈思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11-03 点击数:626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文件中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 ...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文件中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完全一致。按照文件中新的规定,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是:第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第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第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计税基础的概念来自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1]2010年2月1日,A公司将一批商品销售至B公司,价款160000元,增值税27200元。合同规定,B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货款,但由于B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无法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决定于4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规定,A公司减免债务32000元,B公司以现金偿还其余货款。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87200

    贷:银行存款 1552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2000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52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2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8720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债务人应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B公司的税务处理分析:债务重组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32000元,应计入应纳所得额,新准则的规定使得该笔业务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没有区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A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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