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
发布时间:2011-08-03 点击数:206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近几年,我国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势力不断壮大,经营范围扩展到各个领域,俨然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暴露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在管理层面所暴露的一些问题若不能从法制建设、内控控制、社会监督等方面全方位互动加以解决,那么 ...
近几年,我国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势力不断壮大,经营范围扩展到各个领域,俨然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暴露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在管理层面所暴露的一些问题若不能从法制建设、内控控制、社会监督等方面全方位互动加以解决,那么,我国民营企业走向健康、长远发展的轨道将会十分漫长。笔者拟从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角度出发,探讨将会影响民企发展甚至会使民营企业遭受重创的内部控制问题,希望能够给我国众多发展中的民营企业以启迪。
  一、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的弱势透视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的主要弱势是民企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必然直接影响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施进程。我国民营企业的这一弱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相对集中,极少多元化
  我国民营企业的股权大多集中于一个或几个股东。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往往会导致内部人控现象严重。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民企受制于某一个人或几个人,尤其是作为能够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利益相关者在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约束下,更容易出现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进而侵犯小股东利益乃至职工利益及社会利益的行为。甚至追求利润唯一化,效益短期化,很难使公司管理层着眼于企业文化的建设、内部制度的建设、人文建设、社会环境等建设,进而危及企业的长足发展。
  2.股东直接参与管理,未实现两权分离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重要前提。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未实现两权分离,因而股东(通常为大股东)全面参与管理是中国特色的民营企业管理模式。具体说,民营企业的大股东,通常是董事长兼总经理,这尽管是目前我国《公司法》所允许的,但由于“两权”集一身,股东大会、董事会就不能起到对民营企业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民营企业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处于古典的集权状态。
  3.法制观念淡薄,核心人员的个别属性有待考证
  由于我国民营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且带有普遍性质,导致民营企业的管理目标描述往往以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管理缺乏程序化,管理活动以人治为核心,缺乏法治观念,甚至不愿意接受或逃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假如,民企的核心人员的个别属性存在有待考证的私心杂念,且综合素质低下,必然导致不愿意接受起约束作用的内控制度,更谈不上推进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二、我国民营企业的会计信息让人难以置信
  会计的综合控制功能在任何企业都是不容忽视的。会计信息既要为民营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又要对外部相关部门发布。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营企业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如何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以期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综合控制功能,为塑造“百年民企”发挥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国许多民营企业会计信息暴露了以下问题:
  1.人为控制会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无效
  民营企业会计信息因以下原因导致失真、无效。(1)根据需要及管理当局指令企业内部的主观故意行为所致;(2)根据需要,聘请企业外部的中介机构重新评估虚增或虚减部分。一句话,做假账所致。
  2.法人资产和个人资产界限不清
  民企的类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经营行为应受《公司法》的约束。民企资产的增加或减少,是法人资产的变动,而非个人的资产的增减。阅读我国民企的会计资料,账面反映的许多不动产(如房屋)及动产(如汽车)的产权证明是个人(通常是公司董事长)而非公司(法人)所有。
  3.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混淆
  依照我国《公司法》,股东享有的是税后利润的分配权。由于民营企业的股权相对集中,且大股东通常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因而认为企业的利益就是股东的利益,由此带来一系列弊端,诸如资产处置的随意性和融资活动的主观性,最终导致经营活动因缺少前瞻性而陷入泥潭。
  三、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着眼点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发挥股东会、监事会作用
  这里关键在于建立真正意义的法人治理结构,使权力合理制衡,不相融职务彻底分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民营企业的注册、年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股权变更、对外投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等事项严格审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组建予以引导、督促、检查或会同工商、司法等部门联合检查,以防止民营企业经济行为不当,加快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这里,从国家角度对《公司法》作适当修订,在法律层面对民企“两权”分离作出规范性的约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处理好内部控制点与面的关系
  企业内部控制的点应设在三个位置上:一是资金,对民企资金的来源、调度、使用、分配等严格控制,防止资金体外循环;二是成本费用,对民企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实施严格的监管,防止舞弊行为;三是权力使用,对民企各经营环节、经济活动操作者的权力实施有效监控,防止权力失控,造成经济损失。而内控制度的面,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牵制制度,用制度约束人的行为,改变传统的“人治”观念,使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从“人治”转为“法制”轨道。
  3.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把核心人员的短期行为长期化
  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薪酬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商业腐败机率,使民企核心人员或职业经理人更关注民营企业长远的发展,从根源上消除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
  4.提高民营企业高层综合素质
  加强民营企业高管人员综合素质建设的有效途径是自觉地加强自身修养,除此之外,有效的捷径是置换原则在民营企业高层的使用。而在《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中增补关于民企高管任职条件的相关条款,将有助于从源头上对民企实施有效内控奠定基础。
  四、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及提升管控水平的途径
  民营企业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许多弱势,加之会计信息不同程度地失真、无效,其内控制度建设将十分艰难。笔者十分担忧我国刚刚起步的民营企业发展前景。尽管国家在其发展的外部环境、扶持和优惠政策方面给予了许多空间,但以下四个方面来自于民营企业内部的限制,将使民营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遭遇重大阻力。
  1.受人为错误的限制
  民营企业决策程序简单化,甚至个人化,往往会导致已建立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正因为民营企业决策缺乏程序,人为的错误不仅伤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职工利益、社会利益,也使内控制度建设遭到践踏。如何避免民营企业决策受人为错误影响,介入强制性干预机制是我国民营企业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内控制度的必要选择。比如,可以将《公司法》及《国家公务员条例》作适当修改,允许政府的经济监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进入民企董事会作为独立董事,参与管控,参与决策。
  2.受职位越权限制
  民营企业高管人员不合理分工现象十分普遍。只有在民营企业高层建立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管理体制,才能推进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贯彻执行。不能用“信任”代替制度,“信任”的恶果是职位越权,最终导致权力失控,重回“人治”轨道。为了在我国的民企尽快建立、完善并推行行之有效的现代企业的内控制度,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组织部门应着手建立“民营企业组织制度”和“民营企业高管任免制度”,让民营企业的职务行为受制于国家、受制于政府。因为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其利用的人力资源、矿藏资源、水力资源、电力资源等都是国家的。
  3.受观念陈腐限制
  许多民企的决策者缺乏现代经营理念。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用陈腐的观念对待人和事,不可能在企业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一个没有企业文化的企业,不可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何谈内控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在民营企业设立和扶持、发展的法律法规中,应将是否建立并弘扬现代企业文化纳入各级政府评选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先进单位及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的准入条件,更应该作为民企高管人员当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必要条件。
  4.受制度滞后限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民营企业是先发展、后规范,还是先规范、后发展?笔者认为,制度应先行。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也是制度不断完善和修订的过程。而在我国,许多民营企业发展很快,但制度滞后,尤其是可操作的内控制度在一些民企几乎是空白。因此,我国的民营企业建立和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并在经营活动中敬畏制度已迫在眉捷;而各级政府的经济监管部门增设“民营企业管理机构”并担负起监督民企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考评的责任,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现阶段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民营企业内控制度建设艰难但充满希望。既然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就应当将民营企业从法律、政策、法规、监管等多个层面纳入国家管理、政府干预,否则,存在诸多隐患的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现状的存续周期将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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