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标准[3]
发布时间:2012-10-12 点击数:628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经济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电力经济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经济高级经济师评定的依据。 第 ...

3.能分析和解决定额、指标、费用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且对工程造价管理独立提出过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

第九条  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一)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主持过大中型电力企业或项目的经济管理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成果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的能力;

(三)能主持或为主承担制订管理标准、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专题报告;

(四)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五)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重要文件、重大成果的审查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六)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第六章    

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相应标准必需同时达到,方具备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大、中、小型等级,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发电厂

1.大型:300MW及以上机组(大型≥300MW

2.中型:100300MW机组(300MW>中型>100MW

3.小型:100MW及以下机组(小型≤100MW

(二)变压等级

1.大型:220kV以上(大型>220kV

2.中型:220kV(中型=220kV

3.小型:110kV及以下(小型≤110kV

(三)企业规模

1.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单位)

2.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

3.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

第十二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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