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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托公司反洗钱信息披露激励机制的研究[2]
发布时间:2013-03-13 点击数:349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当前,国际上,反洗钱法律和机制较健全的国家一致将信托公司中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信息披露作为反洗钱工作地突破口。早在1986年,美国的《控制洗钱法》规定逃避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结构性交易行为为犯罪;规定金融机构应该采取“知道你的客户”原则;规定金融机构因依法 ...


    (二)“没收财产分享制度”与最优信息披露

    考虑引入“没收财产分享制度”对信托公司反洗钱信息披露决策的影响。“没收财产分享制度”是指银监会把收缴的赃款所得的一部分支付给提供信息方的一种激励制度安排。理论上,这部分的激励收入可以看成信托公司放纵洗钱的机会成本:,其中t(t>0)为分享系数,t越大信托公司分享的份额越大,对信托公司的激励越强。引入“没收财产分享制度”后信托公司容忍洗钱的总成本为:

    (2)

    考虑激励机制后,信托公司能够容忍的最优洗钱规模为:

    (3)

    由于t>0,比较公式(2)和公式(3)可知。又因为,有,即。可见,由于信托公司洗钱时存在运营成本和声誉成本,银监会只需要提供少于洗钱者愿意提供的佣金比例作为对信托公司反洗钱的成本补贴和激励,就可以降低其纵容的洗钱规模,加大其信息披露力度。

    (三)“信息披露绩效打分制度”与最优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绩效打分制度”是指银监会定期对信托公司反洗钱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实行打分和通报,并建立相应激励措施的制度。“信息披露绩效打分制度”通过影响信托公司的声誉成本、机会成本进而影响公司最优容忍度和信息披露力度。

    首先,前文曾假设信托公司声誉成本系数c为常数,但“信息披露绩效评估制度”的建立将定期对信托公司反洗钱的工作状况进行打分和通报,使得一些对反洗钱信息披露态度消极的信托公司很快为公众所了解,从而增大了其声誉成本系数c。

    其次,由公式(3)可知,信托公司最优洗钱纵容规模与其声誉成本系数之间是负相关的,即声誉成本系数的上升,信托公司最优洗钱纵容规模下降,信息披露力度增大。

    最后,“信息披露绩效打分制度”还可以设立相应的奖励措施,譬如:打分等级较高的信托公司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较高的信托公司评级。这些措施将增大信托公司容忍和放纵洗钱的机会成本。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缺乏相应地激励机制地情况下,银监会只有通过加大查处力度和处罚力度才能提高信托公司反洗钱信息披露的力度。但在我国尚处于转轨时期,银监会不能一味采取强制性约束,在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建立激励相容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第一,建立反洗钱信息披露成本补贴制度。第二,建立没收财产分享制度。为有效激励和保护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洗钱非法收入分享制度给予奖励。第三,建立信息披露绩效评估制度。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信托公司给予较高打分,并将打分结果与信托公司的评级和优惠政策挂钩。同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基金,对为反洗钱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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