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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审计报告类准则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13-03-29 点击数:408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新修订的审计准则要求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使用者交流的工具,也是明确自身责任、降低执业风险的手段,理解并实质性执行审计报告类准则,对提高审计报告质量至关重要。笔者通过对比新旧审计报告类准则、结合PCAOB等组织发布的相关公告,分析了新修 ...
新修订的审计准则要求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表使用者交流的工具,也是明确自身责任、降低执业风险的手段,理解并实质性执行审计报告类准则,对提高审计报告质量至关重要。笔者通过对比新旧审计报告类准则、结合PCAOB等组织发布的相关公告,分析了新修订的审计报告类准则七点改进与三点局限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自2009年启动审计准则修订项目以来,经过近两年的工作,于2010年11月发布并要求2012年1月1日实施。中注协本次修订了2006年发布的审计准则中33个准则,这些被修订准则有的从内容上进行了实质性改写,有的仅从行文体例分五部分进行了形式上改写。新修订的审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体现了“目标导向原则”,将风险导向理念全面贯彻到整个审计准则体系之中。旧审计报告类准则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两个准则在本次修订中只是进行了体例改写;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进行了实质性修订与体例改写。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载体,也是明确自身审计责任、保护自我的一种手段。准确理解新修订的审计报告类准则,有利于引导与约束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从而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

一、新修订的审计报告类审计准则七大改进
    与2006年发布的审计报告类准则(四个准则)相比,除了行文体例改进外,新修订的审计报告类准则(五个准则)有以下七大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引入“广泛性”概念作为审计意见的分类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简称1502号准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六、八条的规定,对比200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条,新修订的第1502号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类型要考量“导致非无保留意见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导致非保留意见事项的广泛性”两个因素,同时对“广泛性”概念作了描述性与原则性的定义。在上述两条的基础上,新审计准则对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新旧审计报告类准则在这一点上的最大差异性在于“广泛性”概念的运用。例如:旧审计准则在规定发表保留审计意见时要求“如果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做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影响虽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因审计范围受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影响虽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而新的审计准则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发表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即“在取得充分、适当审计证据后,财务报表存在错报是重大的但不广泛”或者“不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但是依据职业判断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错报是重大的但不广泛”,取消了“财务报表整体公允”。这种改进有利于消除注册会计师或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误解,明确了财务报表在整体上是不公允的,关闭了注册会计师将保留意见改为无保留意见的后门。
    同时,新修订的审计准则第1502号第八、九条规定“广泛性”是区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与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重要标准。
    (二)明晰“使财务会计报表公允反映”是管理层的责任
    尽管新修订的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二十九条只有两款规定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比旧准则减少一款规定,但是管理层的责任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实质性增加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旧准则中“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被合并为新准则的“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公允反映”。这一合并不仅包括了管理层应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程序和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而且要求管理层使财务报表公允反映其经济实质。因为仅仅选择了适当的会计政策、程序和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并不能天然地确保财务报表公允反映其经济实质。这主要因为财务报表组成要素与整体层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旧审计准则只是从财务报表组成要素方面明确管理层的责任,没有从整体报表层次规定管理层的责任,这样易形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缺乏系统性。
    (三)增加了“管理当局认可已审财务报表”为确定审计报告日期的条件
    新修订的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四十条不仅包括了旧审计准则中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相关规定,而且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款,更加突出“管理当局认可已审财务报表”的要求。审计报告日期是划分注册会计师不同时点报告责任的重要标志。增加“管理当局认可已审财务报表”为确定审计报告日期的条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告知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编制责任,再次提醒注册会计师取得关于“管理当局已明确对财务报表编制责任”的审计证据,从而降低审计诉讼风险。
    (四)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与报告的范围
    新修订的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与报告范围,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与报告进一步延伸到财务报表的补充信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补充信息与财务报表进行区分,并根据补充信息列报的方式规范注册会计师报告行为。
    (五)扩大了审计报告运用的情形与功能
    新修订的审计准则第1501号第三十六条扩大了审计报告运用的情形与功能。该条规定审计报告可以包括合规性审计意见,而不是如旧审计准则那样将财务报表审计与合规性审计绝对化,分为两类不同的鉴证业务,出具不同的鉴证报告。根据新修订的审计准则,当审计报告包括合规性审计意见时,审计报告分为“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两部分。这样既可以降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又可以将合规性审计整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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