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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变质的会计处理与税收监控
发布时间:2013-04-11 点击数:222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是我们永久的期盼,但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企业的会计师不再是“摄影师”,而是一位“化妆师”。于是,变质的会计处理以及由此生成的会计信息必然是虚假的。笔者试图通过纳税人在通常情况下如何进行变质的会计处理的揭示,进而提出现阶段加强税收监控,以防纳税人偷 ...
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是我们永久的期盼,但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企业的会计师不再是“摄影师”,而是一位“化妆师”。于是,变质的会计处理以及由此生成的会计信息必然是虚假的。笔者试图通过纳税人在通常情况下如何进行变质的会计处理的揭示,进而提出现阶段加强税收监控,以防纳税人偷税漏税于未然的几点建议。

一、变质的会计处理面面观

税法上,计税的依据通常界定为税基或计税基数。从理论上说,税基是没有弹性的,但由于一定时期特定的经济背景及政策背景,尤其是在税收法规尚不完善处于建设期的情况下,征纳双方的着眼点显然是税基,因为税率是相对固定的。总结多年的税收实践和会计实践,我们不难揭示变质的会计处理而导致的税基变动及对税收的影响。

(一)收入体外循环

收入体外循环是极其常见的。纳税人常见的会计处理是:(1)收入掛往来;(2)收入不开票;(3)一票两开;(4)大票小开;(5)以物易物不开票;(6)销售收入向关联企业转移;(7)设置两套账;(8)外企高进低出;(9)个体户50%以上的经营收入。

对收入的上述会计处理,导致国家流转类税收基数降低,纳税人偷漏流转税。

(二)变质的资产处理

对资产的不当会计处理会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常见的对资产变质的会计处理是:(1)已报废的固定资产仍然掛账;(2)通过评估虚增资产;(3)应收账款无原则核销;(4)虚报各种资产损失;(5)缩短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摊销期限;(6)将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作易损耗品或费用处理。

通过上述会计处理,必然增加纳税人的计税扣除,从而降低所得类税收的计税基数,企业偷漏税所得税。

(三)丑陋的存货处理

很显然,存货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的特点。存货的会计处理同样存在多样性:(1)白条购入存货;(2)虚构存货(如假发票、虚假盘盈);(3)随意调整存货计价;(4)边角余料、副产品不入账;(5)存货抵债不计收入。

这里,纳税人利用存货,制造变质的会计处理显得更加丑陋。因为,这些会计处理对税收产生恶劣影响。比如,购货取得“白条”入账,不仅购货方降低所得税基数,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销货方是完全彻底的偷税,既偷漏流转类税收,又偷漏所得税;利用虚假发票作为存货入账不仅偷税、漏税,更是严重的经济犯罪。

(四)不当利用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对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采用追溯调整法。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往往不当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如因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产生损失调整本年利润,而不去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这恰恰是与会计准则相悖的。同时,这种会计处理必然对当期所得税收产生影响。

(五)“发展中”的会计准备

会计及税收法规允许合理计提会计“准备”,如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但纳税人发展了会计“准备”:(1)超标准计提坏账准备;(2)超标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多预提银行贷款利息;(4)多提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5)多提工资基金(工效挂钩企业);(6)多提折旧。

上述会计处理是纳税人在主观上,故意缩小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基数,以达到偷漏所得税的目的。

(六)“充分”利用关联交易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已司空见惯。其做法是,一方面是利用转移价格的复杂性和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有些学者在一些著述中,将上述利用交关联交易偷漏税美化为合理避税,很值得商榷。

二、面对现实,构筑新型税收监控体系

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尚不完善。而会计信息是税收信息的基本来源。如何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和若干具体会计准则的渐进性修正和完善,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如何面对现实,加强税收监控是当前税收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供研讨。

(一)税务系统应组建以抽查、复审为核心的税务会计监督体系

目前,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纳税检查基本上是在会计信息生成之后的事后行为。而组建以抽查、复审为核心的税务会计监督体系,其目的是加强事前预警。也许,建立税务会计监督部门及配备人员会相对增加税收成本,但比较事后的纳税检查及税收处罚等一系列的税务行为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还是划算的。尤其是这种事前预警,能够使纳税人及时更正错误的会计信息和纳税信息,防止税金入库滞后。

(二)把税务会计的考核、培训、发证等管理工作纳入税务机关

按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会计人员的考核、培训及发证等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我们知道,现阶段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在规范的内容、范畴、技术操作方式等方面是有严格界限的。比如会计上的成本费用扣除和税收的成本费用扣除有明显的差异;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建议适当修订有关会计法规,把纳税人负责纳税申报的会计人员的考核、培训、发证等管理工作纳入税务部门,这是强化国家税收监控的重要方面。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有关会计、税收领域的立法工作

当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走向成熟,我国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日臻完善。但是,目前的《会计法》缺少对会计行为强有力的约束力,因而导致会计行为往往是“法人行为”;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更注重于经济处罚,且弹性极大;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的补充规定》对纳税人偷税、抗税犯罪的刑事处罚也明显偏轻。因此,建议对我国现行的会计领域和税收领域的相关法规作适当修改,以营造良好的会计环境和税收环境,制约纳税人虚假会计信息生成,确保国家税收安全、及时,同时预防纳税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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