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团企业财务管控模式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3-09-09 点击数:190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现代企业管理学认为,集团公司作为包括多种组织形式和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构成的公司,其股权关系和管控模式复杂的特点,使得财务管理上与单一企业有着显著的差别,呈现出财务管理多元化、立体化、分层化、复杂化的特性,其管理的关注点侧重于确保集团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为集团 ...
现代企业管理学认为,集团公司作为包括多种组织形式和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企业构成的公司,其股权关系和管控模式复杂的特点,使得财务管理上与单一企业有着显著的差别,呈现出财务管理多元化、立体化、分层化、复杂化的特性,其管理的关注点侧重于确保集团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为集团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从而保障集团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集团公司的概述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集团公司的主要特征:

  1.法律特征。一般来说,集团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集团公司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2)集团公司的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3)集团公司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

  2.本质特征。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集团公司实施财务管控的必要性分析

  集团的财务管控包括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理、报表管理等内容,也涉及下属企业业绩管理、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权限管理、审计管理等方面。随着我国集团公司做大做强、快速扩张的发展,集团面临的财务管控问题正日益突出,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1)集团经营决策者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2)集团的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无法协同,缺乏面向业务流程的财务信息收集、分析和控制手段;(3)集团下属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程度不同,各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集团对财务信息的再利用程度较低;(4)集团预算缺乏有效贯彻的手段;(5)集团资金管理分散,资金利润率低、风险大、成本高。

  上述集团财务管控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集团在稳健中高速地发展,使得集团经营决策的风险加大。随着集团下属企业数量的不断壮大,各下属企业特性的差异及所处地域性的多样化更加加大了集团财务管控的难度,集团公司迫切需要在财务管理上实现高效率的集中化管理,如资金的集中管理、建立集团统一的账套核算体系、集团统一的财务报表等,有效降低集团与下属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集团总部对下属企业经营透明度的了解和财务活动实时监控的能力,以实现集团财务、业务流程管理的一体化。

  三、集团公司实施财务管控的主要手段与方法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之资金管理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发展初期及调整期应突出的是集中性原则,成熟期应突出的是求利性原则,而集中性原则和权变性原则又是贯穿于整个发展战略实施每一个环节的基本要求。鉴于集团公司战略的定位,需要强大的资金资源作为协同效应的平台,集团公司应该采取财务集中的资金控制策略。

  对于一类企业及部分二类企业来说,统一对外筹资,办理各子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计算各子公司在结算中心的现金流入净额和相关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核定各公司日常留用的现金余额作为最高现金保存额,统一拨付各成员因业务需要所需的货币资金,监控货币资金的使用方向;将每日超出部分的现金收入转入结算中心设立的专门账户,当超过核定定额的现金时,必须事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

  资金支出权限控制的原则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区别对待原则及重要性原则。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指公司所有的资金款项在支出之前必须有相关责任人审批,支出之后,也应由相关责任人对实际支付款项进行审核;区别对待原则指根据不同子公司的现状及在公司发展战略中的地位采取不同的控制力度,对各子公司区别对待;对不同事项区别对待;重要性原则指对于子公司的事项,公司只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级别越高的领导或审批机构,审批的事项越重大。对于一类企业、二类企业来说,资金支出中需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包括:重大资产购置、重大采购支出、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担保、工资总额、其他重大支出。

  (二)集团公司财务管控之资产管理

  集团总部从财务角度对子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制订相关会计政策、重要资产登记、重要资产盘查等;从价值角度加强对子公司资产的管理,其中固定资产是管理的主要对象;同时,集团公司应对子公司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并对登记的重要资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样盘查。

  对于一类及二类企业来说,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未列入预算的购置集团公司不予以批准。新增的固定资产要有可行性分析,在购置之前,要写出请购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预算外项目确为企业经营活动急需,需报经财务部及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后,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会签。

  对于二类及三类企业,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如果企业属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如集团公司属于最大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则需对产权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如集团公司不属于最大国有资本出资人,则要求在产权登记后进行资产的重大变动进行备案。

  (三)财务管控对外担保

  集团公司不允许子公司独立对外担保,但是可以在集团授权或安排下,开展担保工作。担保指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外汇。

  年初,由集团公司审议批准集团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在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内,下属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的单一项目担保,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在集团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年度担保额度,下属企业的任何担保均需经过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董事会及集团公司的审批。一类企业、二类企业的对外担保,以本企业资产等权益进行抵押、质押的,应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并依据对外担保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未经集团公司批准,自行借款的企业,集团公司不提供担保。

  对于二类企业、三类企业,集团公司对本投资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按股权比例应承担的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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