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9-09 点击数:209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管理一直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内容,这既是财政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抓手,更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进源头治理的重要工作任务。笔者在近几年的审计调查中发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房产管理 ...
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管理一直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内容,这既是财政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抓手,更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进源头治理的重要工作任务。笔者在近几年的审计调查中发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房产管理不善问题普遍存在,尤其在经营性用房管理方面,如不加强监管,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

  (一)部分房产未入账,极易造成资产流失

  一是历史原因,有些单位房产,因购置时未获得正式发票、竣工验收没有合格、违章建筑等原因,多年来一直未入账。二是在组织沿革变动、机构调整撤并时,下属单位移交管理时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下属单位房产虚挂而无法入账。三是改建或重新装修的房产,该核销的未核销,该补记资产的未补记,造成账实不符。未入账核算的房产,一方面造成账实不符,另一方面因历史记录不详、地名变更等因素,难以准确核对数量。

  (二)部分房产权属不明晰,极易造成产权纠纷

  一是购买后未及时变更产权证,有些单位多年前购买的商业用房,一直未办理变更产权人手续,致使证实不符。二是出资方与产权所有人不符,有些单位为了回避国有资产管理,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长期用于出租,造成出资方与产权所有人不符。三是资料保管不善,有些单位没有完善的凭证保管机制,一些购房产生的凭证遗失不全,造成证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上存在有效证据缺失的问题。因法律效力有限,一旦发生产权纠纷,将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和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三)部分房产信息不真实完整,极易造成监管缺位

  尽管国资管理已纳入信息化管理阶段,但账外房产一直游离于统一平台管理之外。各单位主要依靠房管人员登记台账进行,没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记录内容存在错误、丢失甚至被篡改的风险,如房产地址有出入、面积与出租面积有差异等。同时由于大量信息存放在资产的使用单位,而行使监管职能的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掌握的信息量很少,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无法提供有效的资产监管,如部分房产空闲半年以上、同一社区内有闲置用房又向外租房使用、部分房租未及时上缴等。

  (四)部分房产出租环节管理不规范,极易造成所有者权益受损

  近几年房产出租管理已逐步改善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有效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少数单位在严格落实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上有待加强,出租行为的某些环节有待规范。一是由于各单位确定承租房时要综合考虑历史、维稳、照顾困难群体、招商引资等多方面的因素,无法仅以租金高低作为确定承租的唯一条件,市场化的公开招租难以得到完全贯彻执行。二是房产出租管理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部分单位在履行备案手续、设立管理台账、签订合同、收取租金、明确专人管理等出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方面存在欠缺,如房产租赁超期限而未报备、中标后签订合同的条款与中标资料不一致等,甚至出现违规转租现象。部分房产押金比例相比市场明显偏低,有的甚至未收取押金。过低押金的收取,不能安全有效地保障出租收益的实现。

  二、经营性用房管理不善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一是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由于房产管理采用产权分散模式,所有者虚置,房产管理权、使用权全部为占有单位所有,国资部门与占有单位的管理职责不明确,造成“缺位”与“错位”。

  二是监督约束不够健全。由于房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缺少对房产监督的刚性依据,造成管理难度大、效果差,资产管理机构力量又不足,难以履行好管理职责。

  (二)资产管理基础薄弱

  一是不够重视资产管理。部分单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资产管理员大都由后勤人员兼职,存在年龄或技能无法满足管理需要、岗位调动频繁等问题。

  二是不够重视资产交接。部分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时,对涉及房产的经济事项不够关注,造成后任领导不了解情况,难以理清旧账。

  三、规范和加强经营性用房管理的建议

  随着财政管理体系的转变,建立房产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且相关会计资料大多已经或即将到保存时效,如不及时解决房产问题,一旦会计资料销毁,难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开展房产清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规范实施。制定详细方案,凡属单位公管的房产,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都进行全面清查;对实际拥有产权、使用权的账外房产,明确未入账原因,有原始价值数据的,要及时入账,无原始价值数据的,由国资部门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入账;对有账无实的房地产,要查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资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二)重视产权管理,妥善处理产权问题。借助房管、土管等部门信息平台,明确国有资产产权。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处理权属不清的房产。对实际拥有产权、使用权的房产,补办权证;对超建及办证资料缺失等问题,在房产安全和使用权属明确的前提下,对其产权给予确认;对权属纠纷问题,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给予解决。重视房产资料的归档与保管,按照房产编号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详实地归档,并指定专人专地保管。

  (三)坚持立足长效,推进房产管理平台建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房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数字化管理。依托资产管理系统,建立房屋产权数字化档案系统,对房产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确保所有房产全面纳入管理。通过与国资部门的联网,接受国资部门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为房产管理提供可靠高效的动态数据与决策依据,既优化了国有资产配置和分布,又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效率。

  (四)强化监督管理,推动房产市场化、整合化。健全完善国有房产使用出租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占有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办、监察部门等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建立刚性评判依据。资产占有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追讨资产收益,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定期督查。引入市场机制,对出租资产须经中介机构评估,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探索发挥国有资产效率的新渠道,按房产性质和用途区分对待,变经营性房产为资本,建立融资平台,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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