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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军品价格法规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3-27 点击数:242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摘要:军品价格工作对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价格形成机制不科学、法规制度不完善,军品定价不合理,影响和制约着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科学发展。本文从飞机研制主机所的角度,在技术收益、软件、单台定制大型设备定价以及时费等 ...
  摘要:军品价格工作对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价格形成机制不科学、法规制度不完善,军品定价不合理,影响和制约着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科学发展。本文从飞机研制主机所的角度,在技术收益、软件、单台定制大型设备定价以及时费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军品价格 法规制度 建议

  现行价格法规制度对军品价格的形成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模式,即在弥补企业实际消耗成本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利润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军品生产企业,促进了军品企业的发展。但在受益的同时,军品价格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也给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集约化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如不管成本开支合理与否一律予以承认,利润按成本的一定比例计提,成本大收益就越大,同时否认技术创新所应产生的超额利润,从而打击了企业降低成本、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走集约化发展的主动性。

  在此笔者从飞机研制主机所的角度谈谈以下几点想法。

  一、关于技术收益问题

  目前飞机价格尚未明确技术收益,价格中涉及主机所的仅提及跟产技术服务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机所得到的跟产技术服务费不仅用于生产现场的技术服务,更多的是在外场进行跟飞技术保障,随着近几年技术服务费比例大幅降低,收支相抵,盈余甚微。也就是说主机所并未享受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应有收益。

  技术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因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曾明确指出,应有产品的5%用于设计部门的技术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技术应与劳动、资本、管理一起作为收入分配的要素。因此,我们建议在主机的价格中应适当考虑技术收益问题,给予主机所3%-5%的技术收益,以充分调动主机所优化设计、降低产品成本、加速飞机定型的积极性。

  二、关于软件问题

  现行军品价格制度尚未对软件价格进行认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包括飞机在内的各种产品的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软件在产品的功能实现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软件的价值日益凸现,相应其价格问题也成为军品价格管理办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笔者所在主机所的强烈呼吁下,XX飞机价格中首次三项机载软件进行了定价,实现了软件定价零的突破。但是此次软件定价仅是按照维护成本计算的价格,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软件价格而是软件的全寿命周期维护费用,尚未体现软件的真正价值。

  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价格管理办法中应认可软件的价值,并明确价格的定价方法,在此提供以下软件定价方法供参考:在军品软件的开发成本全部由科研费承担的条件下,综合考虑软件的维护升级成本(包括软件维护人员的薪酬、开发环境的维护更新、开发环境更新后软件的升级以及移植费用、军方现场服务费用等)、管理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结合软件等级评价,对每个等级的软件制定价格标准(即明确每条语句单价),标准明确后根据软件大小进行价格制定,从而实现软件定价的标准化、制度化。

  三、关于单台定制大型设备定价问题

  笔者所在主机所目前承担了几项大型设备的生产,如歼十飞机地面自动检测、飞行训练模拟器等,这些产品都不是批量生产,定货量不大且状态都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根据军方的要求基本上每台产品的技术状态都存在区别。按照目前价格管理制度,每台产品都要进行定价,同时军方审价的依据必须是成本支出的原始单据,大大加大了定价资料准备的难度。建议此类大型专项设备由生产单位结合产品技术状态对成本价格进行认真分解,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确定价格,经批准后在订货合同中对价格进行明确,不再进行实地审价。

  四、工时费问题

  按照现行制度,工时费在成本价格构成中占有相当的份额,工时费的确定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确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无论企业的费用水平如何,最后确定的小时费用率基本维持在一个既定的较低水平。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实际费用水平已达200元/小时,而军方核定的费用率仅40元/小时,导致近几年笔者所在单位军品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建议在价格管理办法中对工时费的确定采取如下方式:根据生产单位的直接人工费用支出以及按照直接人工的既定比例(100-150%)计算出的制造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确定工时费。此方法一方面体现了不同单位由于人员素质不同所带来的人工支出差距,同时由于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未按照企业的实际支出计算,有利于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费用。

  另外,现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对人工费的确定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前。新准则颁布后,人工费的支出范围已扩大许多,体现更为全面,因此建议在价格管理办法中务必将人工费的概念进行更新。同时由于研究所仍然执行《军工科研单位会计制度》,人工费支出反映远不如企业全面,在制定价格时建议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完善人工支出数据,从而使企业与研究所军品定价标准统一在同一标准之上,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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