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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保险公司会计操作实务
发布时间:2015-09-11 点击数:199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促进农险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3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与以往文件相比,该文件对农险经办机构的风险控制设定了更全面、具体的要 ...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农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促进农险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3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与以往文件相比,该文件对农险经办机构的风险控制设定了更全面、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本文根据《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2号)的核算细则,针对某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核算和管理的实务工作开展研究。
【关键词】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以及应对恶劣的气候环境和频发的自然灾害的能力,财政部于2013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农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于2014年1月1日起计提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相关机构应分别根据农险保费收入计提保费准备金,根据超额承保利润计算和计提利润准备金,采用自主计提、专户管理、独立核算、逐年滚存、统筹使用的管理办法。
这是继2008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之后,国家出台的支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最新政策。和原来的政策相比,《办法》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从原来的只针对种植业扩大到养殖业、种植业和森林业;同时,还在计提保费准备金的基础上,增加了按照限定条件计提利润准备金,明确了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计提的主体,细化和调整了计提比例。
目前,学术界对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和核算的研究不多,因此,本文基于实务工作的实践经验,针对性的选取了一家以农业保险经营为主的大型保险机构作为研究对象,结合《办法》要求及公司核算实务展开研究。
一、保费准备金的计提
《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对农险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提出了整体要求,具体包括:要求分别计提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要求建立费率调整机制等;承保盈利且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企业,应适当降低盈利险种的费率,并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2014年,部分地区部分险种的费率已经下调,或保额得到提升,体现了国家政策对于缩小农险业务利润空间的规划设计,农业保险薄利发展将成为长期趋势。另外,农险大灾准备金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将继续减少农险业务的可支配利润。
1. 保费准备金计提的规定解析。《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保费准备金的计提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①计提主体。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都应当计提保费准备金。②计提金额。保费准备金=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计提比例。
在理解和执行《办法》时需要注意三点:一是保费收入实质为“自留保费收入”,即保费收入减掉分出保费后的净额;二是计提比例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并保持3年以上有效,若有特殊情况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在下一年度调整;三是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也应参照所在地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2. 保险公司计提保费准备金操作实务。本文研究对象为一家以农业保险经营为主的大型保险机构,在辽宁、吉林、四川和陕西等农业大省都设有分公司。因此,该公司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结合各省分公司实际工作情况,依据经验和保险精算原理确定了农业大灾保费准备金提取比例(详见表1),以及2014年农业保费收入(自留保费收入)统计数据(详见表2)。
假设总公司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则应按照黑龙江省比例计提保费准备金。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表1和表2的数据,核算出该公司2014年应计提农险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的金额(详见表3)。
总公司及各地分公司分别按表3的数据,区分农险大类,并完成了计提农险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的核算。
吉林分公司共计提保费准备金1 510.47万元,计提分录如下:借:提取保费准备金——种植业保险1 491、——养殖业保险19.47;贷:保费准备金——种植业保险1 491、
——养殖业保险19.47。
辽宁分公司共计提保费准备金449.43万元,计提分录如下:借:提取保费准备金——种植业保险412.02、——养殖业保险10.95、——森林保险26.46;贷:保费准备金——种植业保险412.02、——养殖业保险10.95、——森林保险26.46。
陕西分公司共计提保费准备金459.93万元,计提分录如下:借:提取保费准备金——种植业保险371.4、——养殖业保险2.49、——森林保险86.04;贷:保费准备金——种植业保险371.4、——养殖业保险2.49、——森林保险86.04。
四川分公司共计提保费准备金1 494.34万元,计提分录如下:借:提取保费准备金——种植业保险287.08、——养殖业保险343.26、——森林保险864.00;贷:保费准备金——种植业保险287.08、——养殖业保险343.26、——森林保险864.00。
需要注意的是,总公司因开展了农业保险经营,需要按照所在地(黑龙江省)的标准计提保费准备金,共计提293.12万元,计提分录如下:借:提取保费准备金——森林保险293.12;贷:保费准备金——森林保险293.12。
信息汇总后可得,2014年公司整体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共计4 207.29万元。
二、利润准备金的计提
《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对利润准备金的提取做了详细描述。利润准备金也是《办法》中新增的计提项目,且《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对其做了补充。
(一)计提利润准备金的规定解析
1. 计提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总部和专业农业保险机构总部均应计提利润准备金。
2. 计提前提。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机构总部就应当计提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①年度及累计盈利是先决条件,机构农险经营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②满足综合赔付率<70%;③存在超额承保利润,即:机构的农险整体承保利润率(简称“UPM-A”)超过整体承保利润的部分,具体来说,对于非专业农险机构,UPM-A与自身财险业务承保利润率(简称“UPM-P”)相比,超额承保利润是UPM-A>UPM-P(若UPM-P<0,则取近3年均值或0)的部分;对于专业农险机构,UPM-A与(自身承保利润率+财险行业承保利润率)÷2(简称“UPM”)相比,超额承保利润是UPM-A>UPM(若UPM<0,则取近3年均值或0)的部分。
3. 计提顺序。先从净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然后提取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
4. 计提金额。若(净利润-法定公积-一般风险准备)≥超额承保利润×75%,则从低计提利润准备金;若(净利润-法定公积-一般风险准备)<超额承保利润×75%,则按结余金额全额计提利润准备金。其中:
超额承保利润率=1-综合成本率
超额承保利润=“UPM-A”-“UPM-P”或“UPM-A”-“UPM”
根据《规定》的要求,将大灾准备金对应的资金用于投资等所产生的收益,应在当期提取利润准备金。
5. 功能限定。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不可以用于分红或转增资本。
(二)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大灾利润准备金操作实务
2014年,公司以大灾准备金所对应的资金用于投资等产生收益200万元,按照规定应在获利当期提取利润准备金,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利息200;贷:投资收益200。借:利润分配——提取利润准备金200;贷:大灾风险利润准备200。
公司当年实现经营农业保险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同时满足《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相关约束条件,因此公司总部应当提取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
公司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后的净利润余额超过了超额承保利润的75%,故公司总部按照规定要求从低计提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当年超额承保利润约为223万元,其75%约167万元。因此,公司总部会计分录如下:借:利润分配——提取利润准备金167;贷:大灾风险利润准备167。
另外,按照《规定》关于实施日期及衔接要求的规定,2014年,公司应将《规定》发布前已提取的大灾准备金余额,按照其计提来源(保费或利润)从相关科目分别转入“保费准备金”、“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规定》实施前,总公司2013年尚有大灾准备金余额5 977万元,在“资本公积——巨灾风险准备金”科目中核算,2014年应将其从“资本公积——巨灾风险准备金”科目转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大灾风险利润准备”,再根据计提来源转入负债类科目“大灾保费准备金”,会计分录如下:借:资本公积——巨灾风险准备金5 977;贷:大灾风险利润准备5 977。借:大灾风险利润准备5 977;贷:大灾保费准备金5 977。
综上可得,2014年总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共计367万元。
三、小结
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各机构按险种分类计提的农险大灾风险保费准备金+总部计提的农险大灾风险利润准备金。
因此,公司在2014年末计提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0 551.29万元,其中: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合计4 207.29万元,以前年度准备金转入保费准备金5 977万元,总公司利润准备金余额为367万元,分别在“保费准备金——各大农业险种”和“大灾风险利润准备”科目中核算。
如果公司相关险种发生了大额农险赔付事项,并达到大灾风险准备金使用的触发标准,则可以按照规定依次统筹使用各项大灾风险准备金,用以弥补和分散农业巨灾损失赔偿的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2013-12-12.
李业忠.产险公司综合赔付率的精算理解和对分支机构日常经营管理的启示[J].中国保险,2013(5).
吕跃文.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新变化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保险,2014(4).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人文社科重点项目“保险企业管理会计信息系统二次开发及流程再造——基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5SA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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