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15-12-03 点击数:115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竞争、社会公认、业内认可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七条 论文要求。任中级职务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部级本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可视为已达到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要求。刊物级别认定按照《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4〕33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语水平要求。按《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文件)执行。职称外语考试及格(含省内及格)成绩在晋升职称时不再受有效期的限制。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文件)执行。考试成绩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完成我省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学时,并在《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复核验印。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求。担任中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应达到“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三条 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毕业,从事会计、审计、经济(财政税收)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职务5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审计、经济(财政税收)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审计、经济(财政税收)工作20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职务5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在县(不含市、区)属单位或在森林、矿山、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会计、审计、经济(财政税收)工作25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职务5年以上,可评审单位有效或企业有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全省行业性或全市州财会、财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二)参加过全省行业性或全市州财务制度或管理办法的制订。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四)主持过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主持过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六)具有解决会计业务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并经本单位认可,出具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课题负责人(前2名),完成地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1项以上,并经地厅级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本人执笔起草的财务制度、管理办法或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等2项以上,被地厅级以上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采纳执行或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持人(前2名),完成省直厅局或市州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2个以上,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2个以上;或主持完成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项目3个以上。

(四)独著或作为第1作者正式出版了会计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合作完成专著或译著,本人累计完成10万字以上(在1部著作中不少于6万字);合作完成教材的,本人累计完成20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教材,不能作为业绩条件。

(五)独著或作为第1作者,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会计专业论文l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

(六)本人或作为指导老师(第1名)指导团队和学生,经组织同意参加财会专业竞赛,在全国竞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奖;在全省竞赛中取得前3名、或获二等以上奖,或获三等奖2人次;在市州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前2名)2人次。

(七)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入选全省会计领军人才和会计高端人才;或被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务工作者、优秀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在全省会计工作年度业绩考评中获先进个人,或获省直厅(局),市州委、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1次;或获市(州)直属局,县委、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八)本人担任主要财务负责人期间,所在的会计机构获省部级或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或2次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第十七条 破格晋升。学历或资历(会计专业工作年限和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任职时间)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可按《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和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的“鉴定、验收、获奖、竞赛、荣誉称号”等均以证书原件或表彰发证单位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一)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 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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