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最新修订2016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03 点击数:115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历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验,综合多方意见,近日,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评审办法》 ...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历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验,综合多方意见,近日,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南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对申报条件作出详细说明,“(一)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任会计中级职务2年以上;(二)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任会计中级职务5年以上。”以上两个学历(学位)条件具备其一便可申报。如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同时具备以下破格条件中成果业绩条件之一和专著论文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破格申报。成果业绩方面包括:一是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或者获省(部)级三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项目的前五名;二是在会计科研、会计改革、会计管理和推行应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或先进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在全省范围内得到推广,经同行专家鉴定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为主要贡献者;三是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校的在县(含县)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担任会计师职务满5年,现任会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大型企业总(副总)会计师、中型企业总会计师3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会计工作先进个人。专著、论文方面包括:一是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二是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专业学会年会或国家级重大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入选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刊物、省级专业学会年会、省重点课题研讨会上发表或交流(评上等级)论文2篇以上。
在评审内容方面,《评审办法》作出相关解释,一是在学术水平方面,参评人员应当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并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出版财会专业著作等。二是在学识水平方面,参评人员应具备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会计理论水平,包括参评人员的学历(学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会计人才讲授财会课程等多方面情况。
对于申报程序,《评审办法》要求,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材料(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参评材料退回原单位);省职改办按规定审核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省会计系列职改办接收资格审查通过的参评人员材料整理汇总后,提交到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参评人员材料分为资格审查材料与评审材料。材料装订与材料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量化评审,年度评分标准由当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拟通过人员由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参评人员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实行比例控制。年度通过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事业单位的还须与岗位设置管理相衔接。《评审办法》要求,对于伪造、变造证件和证明,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等情况,将取消参评人员的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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