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后,经与此前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对比,笔者发现,87号令有以下突出的亮点。
亮点1:明确属于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四条)。
亮点2:要求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此外,进一步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六条)。
亮点3: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第十一条)。
亮点4:明确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增强了采购人的自主权。即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随机抽取包括“抽签” (第十四条)。
亮点5:明确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十七条)。
亮点6:新增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三十七条)。
亮点7: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十项具体职责(第四十五条)。
亮点8:明确评标委员会不再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进一步强化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第四十六条)。其中,第一项职责属新增内容,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亮点9:明确评审专家的管理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主管预算单位(第四十八条)。
亮点10:新增对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处理的规定。即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四十九条)。
亮点11: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合理性。若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条)。
亮点12:明确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行为,规定五种行为评审意见无效(第六十二条)。
亮点13:补充规定四种情形以外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即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第六十四条)。
亮点14:可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第七十四条)。
亮点15:“主管预算单位”有了明确定义,即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八十四条)。
亮点16:明确时限从次日开始计算。对87号令中的时限计算方式进行了统一,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第八十五条)。
亮点17:进一步明确“以上”“以下”“不足”的内涵。明确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