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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币折算三个问题的认识
发布时间:2007-03-26 点击数:21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1、企业外币业务发生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应统一为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外币业务发生时,既可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也可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笔者认为,对外币业务按其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符合国际通 ...
1、企业外币业务发生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应统一为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外币业务发生时,既可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也可采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笔者认为,对外币业务按其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符合国际通用惯例,反映了汇率变动对企业的影响。而采用发生当期期初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的作法,却值得商榷。因为,在外币货币性项目跨期结算的情况下,采用各期期初汇率结算,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汇率变动对企业收益确定的影响,但当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发生与结算同处于一个会计期间时,此规定无法反映该货币性项目人民币等值随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对当期利润的影响,这特别体现在短期汇率巨幅震荡的情况下。这与货币性项目以现行汇率折算以便真实反映企业所承受的汇率波动风险的初衷是相悸的。采用当期期初汇率折算时,即使对于跨期的货币性项目结算,也只能反映汇率变动影响趋势,而不能准确反映企业所受到的汇率变动的影响。因此,对于外币业务折算汇率的选择应统一到外币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上来。   2、年内对货币性外币项目按历史汇率折算,年末按年末汇率调整并确认汇兑损益的做法不可取。有的企业由于自己的外币业务较多,在进行有关外币折算会计处理时,对货币性项目增加按当日汇率折算,对货币性项目的减少按其增加时的记帐汇率或以原始记帐汇率为基础计算得出的帐面汇率折算,年末按年末汇率调整其人民币等值,并确认汇兑损益。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存在以下问题:(1)年内对货币性外币项目按历史汇率折算,年末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由于其仍以历史汇率为基础来进行折算,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汇率变动对企业损益的影响。(2对所有货币性项目平时不调整,年末按现行汇率一次调整,在汇率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由于较大数额的汇兑损益出现,将会对企业年本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对货币性外币项目的增加和减少均应按当日的汇率折算,并在每月月末按月末汇率调整其人民币值,只有这样才能将外币折算建立在现行汇率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反映现时汇率变动的影响。   3、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是否有其不妥之处?有的企业利用到岸价出口产品时,由于与出口相关的保险费、海运费和佣金等金额在销售时难以确定,并出于简便操作的目的,对出口产品采取了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人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1)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叫2)不符合二笔业务观点,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实际上将外币业务的销售与结算合二为一,从而忽视了该外币业务所承受的汇率变动对企业的影响;(3)难以正确核算企业应纳税额。此种会计处理无法体现该业务承受汇率波动给企业带来的汇兑损益,当然也会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另外,成本、费用本期确认,收入却在以后期间确认尤其是当该业务跨年度时,势必影响到本期利润的确定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建议应在企业收到外方寄来的信用证,并发出汇票和提货单后,根据以往保险费、海运费和佣金等费用支出情况,暂估收人人帐并确认外币应收帐款,待以后收入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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