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职资格年检的程序
(一)确定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部);
(二)收取会计决算报表、审核业务收入并收取团体会费、个人会费以及注册会计师换证人员费用审核上报资料九项10-15(办公室);
(三)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验(培训部);
(四)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验,并审核附件1、2、3、4、6(注册部);
(五)审核上报资料的第七项和附件5 (人力资源部);
(六)审核上报资料的第九项1-7(标准部);
(七)审核上报资料的第六、九项8-9(监管部);
(八)审核上报资料的第九项16-19(党办);
(九)签盖年检专用章,暂扣年检未予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印章(办公室)。
五、任职资格年检工作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年检将不予通过,收回注册会计证书和印章。
1、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业务满一年;
3、未按《继续教育制度》完成继续教育课时且无正当理由(本年度培训课时低于30课时);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受刑事处罚;
6、未实行执业责任保险也未按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
7、省财政厅建议暂缓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二)在任职资格年检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附件1、2、3统一制定为Excel格式的U盘带上。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期限内上报材料,确保年检工作按时保质完成。逾期未报的,按照自动放弃处理。
(四)按本通知上报的材料,统一用A4纸打(复)印,按年检顺序装订成册,上报材料第九项按年检程序的有关部(室)审核单独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