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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股权投资损失 税前扣除方法不同
作者: 高坤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306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股权投资可能产生投资收益也可能导致投资亏损,就股权投资损失而言包括股权持有损失和股权处置损失。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 ...
企业股权投资可能产生投资收益也可能导致投资亏损,就股权投资损失而言包括股权持有损失和股权处置损失。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中关于股权持有损失和股权处置损失的税前扣除,主要涉及两种扣除方式,即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两种情形。笔者就其具体适用情形作如下分析。

  股权处置损失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里的股权投资损失表现为股权处置损失,这种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还规定了税前扣除的限制性条件,即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形成的损失,是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损失,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损失。

  如甲公司2001年度协议转让一项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取得转让所得12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为80万元。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当年股权转让所得中120万元可以冲减投资成本,其投资损失80万元应作当期纳税调整,并从以后年度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转让所得中结转扣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中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这条规定是对国税发〔2000〕118号的补充性规定。以上例而言,如果甲公司在5年内对其投资损失中的80万元未扣除或未完全扣除,则可在2007年度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对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由于财税〔2009〕57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作出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由于财产损失扣除政策属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业对于发生在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股权持有损失的税务处理

  对于股权持有损失,只要不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规定的股权持有期间所确认的损失,一般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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