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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65号:税收政策助推动漫产业发展
作者: 王占伟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09-08-12 点击数:447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由此,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 ...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由此,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动漫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喜爱的文化产品。中国有3亿14岁以下儿童,超过了美国总人口,可见动漫产业在我国的市场之巨大。但是与此不相对应的是,我国的动漫产业由于专业编剧人员太少、动画剧本酬金低廉、受众群幼稚化倾向等多方面原因,出现了动漫产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和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之间还有很大差距,与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差距更大。

  由于我国动漫产业刚刚开始发展,且动漫产业具有前期投入很大而且看不到任何成果的特点。为了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制定了很多相关扶持政策。现在我们共同分析一下,国家在税收方面对于动漫产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早关于动漫产业的具体税收规定,是2005年3月29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此文件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等。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包括:……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其后是在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此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措施等等。随后湖南福建等各省份陆续制定并下发了扶持动漫产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2008年12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动漫产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此文件规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此外,还明确了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2009年06月04日,下发了《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此文件对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进行了补充,规定:《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所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此外,还给出了《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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