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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65号:税收政策助推动漫产业发展[2]
作者: 王占伟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09-08-12 点击数:448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由此,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 ...

  从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关于动漫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已经执行了五年。并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已经作废。各地对于动漫产业的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口径及程序不统一的问题。

  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65号。由此,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增值税方面

  自主开发的软件将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待遇。通知指出,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并对退税数额的计算给出了一个新的方式: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此表述方式不同于以往,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企业所得税方面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如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营业税方面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一系列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些劳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

  进出口方面出口上,动漫软件的出口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进口环节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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